衛生福利部修訂「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96年8月17日起辦理執業執照換照規定:(原換照規定,104年有新修訂)
依照「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有關醫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其繼續教育學分之稽核方式如下:

  1. 專科醫師證書換證仍然僅稽核醫學專業課程學分,並不稽核「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及醫療品質」學分。
  2. 具專科醫師資格者:憑效期內之專科醫師證書及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個人累計之「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及醫療品質」積分至少達18點以上,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各1點。
  3. 不具專科醫師資格者:在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個人累計之繼續教育學分,醫學課程至少達162點,「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及醫療品質」積分至少達18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各1點),二者合計達180點以上。

依據104年修訂之「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3條規定如下:

  1. 專科醫師證書換證仍然僅稽核醫學專業課程學分,並不稽核「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及醫療品質」學分。
  2. 具專科醫師資格者:憑效期內之專科醫師證書及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個人累計之「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及醫療品質」積分至少達12點以上(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各1點)。(104年新修訂)
  3. 不具專科醫師資格者:在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個人累計之繼續教育學分,醫學課程、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及醫療品質等之繼續教育學分,合計達120點以上。而「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及醫療品質」積分至少達12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24點者,以24點計。  (104年新修訂)

換領執業執照之醫師應於執照到期前三個月前申請辦理執業執照換領。 

查詢已修習的「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及醫療品質」學分,請會員自行至衛生福利部,醫事系統入口網/一般登錄( href="https://ma.mohw.gov.tw/maportal/),輸入帳號、密碼、驗證碼,進入「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即可查得目前醫師個人累計的教育學分。首次登入之醫事人員則先行經「新帳號申請」→帳號開通,以取得帳號、密碼後,再進入「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即可查得目前醫師個人累計的教育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