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科網路繼續教育試題-CA113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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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間:民國 113年01月01日 113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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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e Discussion

醫療廣告

壹、前言

一、有關醫療廣告之規定,目前規範於醫療法第五章以下,即自醫療法第84條至第87條條文。其中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而該條於民國(下同) 75 年 11 月 24 日訂定時,當時條號為第59條),立法理由載明為:?本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以醫療機構為限。又為防杜醫療機構屆時以醫師名義為醫療廣告,復造成管理上適用之困難,同時於醫師法規定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因此,向來關於醫療廣告,醫療法規僅准許醫療機構如醫療院所等可以為醫療廣告,醫師個人本身係不得為醫療廣告的。

二、然而,這種情形,經審理醫療法第84條條文相關案件之行政訴訟審理法官,於審理時確信該事件應適用之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僅准許醫療機構為醫療廣告,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侵害醫師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第 15 條職業自由及第 7 條平等保障之基本權。於是,該審理法官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醫療法第84條違憲。

三、憲法法庭隨後在112年11月3日,以 112年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基於下述理由,宣告有關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與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於此範圍內,應自該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1、醫師為醫療廣告,無論廣告內容是否屬於一般性醫療資訊提供,或是一般資訊以外之醫療專業知識提供,均對於提供民眾醫療訊息及醫療選擇有助益,有利於國民健康之利他及公益性,也具有彰顯醫師自我表現:

醫師所執行之醫療業務,攸關國民健康,具有明顯利他性及公益性,並非僅以營利為目的。因此,醫師為招徠患者而為廣告,除可能被認為涉及醫師專業形象及民眾信賴外,亦含有彰顯醫師自我表現,向大眾傳遞醫療訊息之性質,對於民眾就醫之選擇,具有提供參考資訊之功能。如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等一般醫療資訊之提供,無涉醫療行為之專業性或個別性,醫師基於招徠患者之目的而提供上開資訊,對於患者而言,幾乎有利無害。即使所提供者為一般資訊以外之醫療專業知識,也鑑於醫療具有高度專業性,可以提供民眾正確就醫訊息,對於民眾為醫療選擇,落實病患自主權。

2、除非商業廣告或標示內容造成誤導作用,或為增進其他重要公共利益目的,得立法限制商業廣告外,否則,商業廣告就所提供之訊息,只要內容真實、無誤導性,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本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3、醫療法第84條當初立法目的係為避免醫師為醫療廣告,造成管理上之困難,及避免不當廣告而維護國民健康。醫師為醫療廣告涉及醫師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除非有為維護國民健康而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基於憲法第23條不得限制之。然而,醫師為醫療廣告,承前所述,本就有利於國民健康及公益性,也具有彰顯醫師自我表現。因此,為保障醫師為醫療廣告彰顯自我表現之言論自由權,在醫療廣告並無不利於維護國民健康與增進公共利益之情況下,自然無禁止之必要。且事實上,醫師或醫療機構為醫療廣告,對於民眾取得醫療資訊之助益,本質上並無差異。故認為醫療法第84條,當初立法僅因為醫療廣告行政管理方便之目的而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反而不利於國民健康與公共利益,亦有侵害醫師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權利。因此,宣告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乃違憲而失效。

四、雖然違反醫療廣告之規定,僅有行政罰之處罰(見本文後述),也就是僅有行政責任,並無民事或刑事責任。然而,由於此次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宣告有關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與憲法第 11 條保障醫師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亦即,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乃侵害醫師之言論自由。因此,本文將藉此舉相關實務上之見解為例,討論醫療廣告目前究竟有哪些規定內容或限制?以及何人得為醫療廣告?且如有違反時之行政罰責任,究竟為何?

貳、何人得為醫療廣告及何為醫療廣告?

一、承前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宣告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因侵害醫師憲法上保障之言論自由權而違憲失效。因此,醫療機構與醫師均可為醫療廣告。

二、醫療法第9條規定,所謂的醫療廣告乃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且如果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依規定也視為醫療廣告。至於在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依規定就不視為醫療廣告。

三、由於醫療之專業性、公益性及醫病關係間資訊不對等之特殊性,故醫療廣告在方式與內容上,依照醫療法規定是受到限制的,並非全面性開放。因此,以下將介紹醫療廣告在方式上與內容上,究竟受到何種限制,俾醫療機構與醫師為醫療廣告時能遵行,避免觸法而受到行政罰之處罰

參、醫療廣告之限制與管制

一、方式之限制

(一)有關醫療廣告方式之限制,規定在醫療法第86條。該條限制是將不得使用之醫療廣告方式,以明列例外禁止之方式規範。也就是,醫療廣告之方式,原則上無限制,除了醫療法明列不得使用之七種醫療廣告方式外。該七種不得使用之七種醫療廣告方式,包括:
(1)不得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2)不得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例如醫療機構印行某刊物,其內說明某病人患有某種疾病,經如何治療而痊癒等。
(3)不得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4)不得以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例如摘錄整篇醫學刊物之內容,再於旁加註醫療機構之名稱、電話、地址等以為宣傳。
(5)不得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例如利用招待記者會或工商報導方式以招徠患者就醫。
(6)不得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7)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二)但上述第七種?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依據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423 號 行政判決要旨說明,可知,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應指宣傳醫療業務招徠患者醫療之醫療廣告,產生刺激或創造不必要之醫療需求、傳達與事實不符或有使就醫需求之患者陷於認知錯誤之情形。

(三)且實際上,?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乃是授權由主管機關另行視社會現況訂定。因此,哪些方式依當時現況是屬於不正當方式的,必須看行政機關就當時社會現況具體案例所做出之解釋或個案認定,予以決定。例如,實務上曾經認定醫院、診所及檢驗中心網站如刊登「提供胎兒性別篩選服務」,即屬其他違背醫學倫理或不正當方式之宣傳行為。

(四)另據105年11月17日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佈之衛部醫字第 1051667434 號行政函釋規定,可知,「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醫療廣告包含:A、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有傷風化或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之禁止事項。B、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之宣傳(如:「國內首例」、「唯一」、「首創」、「第一例」、「診治病例最多」、「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儀器」、「最專業」、「保證」、「完全根治」、「最優」、「最大」…等)。C、標榜生殖器官整形、性功能、性能力之宣傳。D、標榜成癮藥物治療之宣傳。E、誇大醫療效能或類似聳動用語方式(如:完全根治、一勞永逸、永不復發、回春…等)之宣傳。F、以文章或類似形式呈現之醫療廣告,且未完整揭示其醫療風險(如: 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等)之宣傳。G、違反醫療費用標準之宣傳。H、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之宣傳。H、非用於醫療機構診療說明、衛生教育或醫療知識用途,利用「手術或治療前後之比較影像」進行醫療業務宣傳。I、非屬個人親身體驗結果之經驗分享或未充分揭露正確資訊之代言或推薦。J、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K、其他違背醫學倫理或不正當方式(如:國內尚未使用之醫療技術、宣稱施行尚未經核准之人體試驗…等)之宣傳。

(五)實務上違反醫療廣告方式之案例,例如:
1、診所於廣播電台所播出之節目中,藉由主持人訪問及診所負責醫師以口述宣傳並搭配治癒實例方式,推介讚揚該醫師醫術高明;
2、給予當月壽星生日健檢之優惠,或者贈送各種彩券禮品,藉由醫療機構之慶祝活動發送免費兌換券,可無息貸款或分期付款給付治療費用,治療完成後再付費;
3、藉公開答問方式為宣傳:醫師接受採訪時,闡述有關致病原因及治療方式,並陳述藥品,及描述經其治癒之療程,且以現場宣播服務電話回答問題,雖未說明成方組成藥物等,但實務上認為就一般大眾並非醫療專業者來說,成方內容說明之有無,對消費者乃可有可無。因此,實際上節目所宣傳之訊息,對消費者而言就是藥品之陳述及其治癒之療程,屬於利用傳播媒體,宣傳醫療業務之行為,屬於違規之醫療廣告;
4、由醫療院所或醫師付費並經病患同意後,在報章雜誌上刊登銘謝啟事或治療案例,並且於啟事後附上醫療院所或醫師之名稱、地址、電話等即屬違反。但若是經查證民眾自行付費刊登屬實,則不認為違反規定。然而,免收掛號費之折扣方式,依據行政函釋解釋,並非禁止之廣告方式。

二、內容之限制:

(一)依據醫療法第85條第1項規定,醫療廣告內容僅得限於下列六種事項:(1)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2)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3)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4)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5)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故對醫療廣告內容,係採明列允許之事項予以管制。

(二)上述醫療廣告所允許刊登之醫師學歷及經歷,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乃指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中醫學、牙醫學或其他醫事相關系、科、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之學歷;而所謂之經歷,則指在醫事機構或醫事校院、團體服務、進修,持有證明文件之經歷。因此,醫療廣告中如提到?曾榮獲XX總統於總統府召見?、?獲頒發…獎章?等,並非依法得刊登之經歷,自屬違法。此外,得允許刊登之診療科別,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9條規定,以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服務醫師之專科別為限,故非具專科證書之科別,如?戒毒?、?醫學美容中心?,則非得刊登之內容。

(三)至於醫療廣告中之「廣告」,指凡透過廣播、電視、名片、藥袋、海報、傳單、電話號碼簿、市招、報章雜誌、成果發表會、醫療院所內之牆上廣告、感謝啟示、網際網路、室內、室外之廣告物等均屬之。只要透過其影像、聲音或文字之形式,在內容中,有為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行銷或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不特定多數人接受醫療業務之行為,均屬醫療廣告。且依據法院實務見解,僅其宣傳行為足以彰顯其「招徠患者醫療」之目的(意圖),即構成「醫療廣告」,並不以形式上係委託刊登或播出醫療廣告者為限,亦不以實現招徠患者醫療之目的為必要。此外,依廣播電視方式進行之口語化醫療廣告,必須事前向主管機管申請獲核准,並依廣播電視法辦理,始得為之。

(四)只要醫療廣告之內容,在符合醫學倫理,傳遞正確醫療資訊,提供就醫指引,維護病人安全為原則下,凡1、疾病名稱、2、診療項目、檢查及檢驗項目、3、醫療儀器及經完成人體試驗之醫療技術,以及醫療費用,均在得予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項目範圍內。但得刊登廣告之有關疾病名稱方面,必須依據國際病名為刊登。因此,非國際病名與敘述病因、症狀、病情或療效,如輸精卵管結紮、婦科整形、成癮藥物中毒治療、減肥、腎虧等,均非屬於得刊登之醫療廣告內容。此外,在刊登內容必須符合傳遞正確醫療資訊原則下,凡是誇大宣稱?全國唯一或首例、免開刀、包治、無痛根治、一勞永逸、永不復發等,亦屬於不得刊登之內容。

三、醫療廣告之事前審查:

除了前述醫療廣告受到方式與內容之限制外,另就醫療廣告之管制下,原則上採事後審查監督。亦即,醫療廣告之管制,只在發現醫療廣告違規時始課予處罰。但唯獨對於口語化之廣告,如透過廣播電視之宣傳方式,則必須事先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且在核准後必須再依廣播電視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肆、違反醫療廣告規定之處罰

一、目前醫療法就違反醫療廣告之處罰,只涉及行政處罰,其處罰方式除有?罰鍰?外,另有對於負責醫師之?停業處分?、?廢止開業執照?、?吊銷醫師證書?等行政處罰。

二、由於憲法法庭在112年11月3日,以 112年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宣告醫療法第84條有關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因侵害醫師之言論自由而違憲失效。因此,原先針對醫師為醫療廣告時之處罰(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亦應不再適用。

三、再者,如違反醫療廣告之允許內容或禁止之方式,或者違反廣播電視事前許可之內容或方式,處罰也是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四、最後,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者,或以非法墮胎為宣傳者,或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者,均屬於加重違反醫療廣告內容與方式之情形,除可處罰上述範圍內之罰鍰外,另外負責醫師可遭受停業處分、廢止開業執照與吊銷醫師證書之行政處罰。

繼續教育考題
1.
對於醫療法就醫療廣告限制與管制之說明,下列何者為非?
A口語化之醫療廣告採事後審查監督制。
B對於非口語醫療廣告之管制,採事後審查監督制。
C由於憲法法庭之判決結果,醫師亦可為醫療廣告。
D口語化之醫療廣告採事前核准制。
2.
下列何種方式是實務上所禁止之醫療廣告方式?
A由親身體驗醫療業務之藝人代言。
B醫療機構所在大樓內之住戶免掛號費。
C在藥袋上登載依據國際疾病分類之診療科別。
D提供壽星當日健檢之優惠訊息。
3.
依照憲法法庭之判決結果與理由,醫師為醫療廣告實際上可以保障病人之何項權利?
A言論自由權。
B工作權。
C病患自主權。
D平等權。
4.
依據本文說明,下列何項內容非屬一般醫療資訊而不得刊登在醫療廣告上?
A醫師之姓名與學經歷說明。
B診療之科別與時間。
C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D獲頒發…獎章。
5.
下列何種處罰方式,並非違反醫療廣告規定時,醫療法所規定對負責醫師之加重處罰方式?
A罰鍰。
B停業處分。
C吊銷醫師證書。
D廢止開業執業。
6.
依照本文,下列何種內容之醫療廣告,並非採事後審查監督?
A除非向主管機關函詢獲得允許,否則一律不得提供。
B在電視頻道中撥放藝人親身體驗之治療代言。
C懸掛在診所外牆上之診所名稱招牌。
D刊登在大眾捷運系統之診所電話、地址與診療科別。
7.
下列何項醫療廣告方式,並非禁止?
A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B免收掛號費之折扣方式。
C治癒病患自行付費在報紙上刊登銘謝啟示。
D利用招待記者會或工商報導方式以招徠患者就醫。
8.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法庭宣告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乃違憲失效之理由?
A醫師與醫療機構為醫療廣告,對於民眾取得醫療資訊之助益,本質上並無差異。
B醫師為醫療廣告,在一般醫療資訊之提供方面,對於病患有利。
C以醫師名義為醫療廣告,造成管理上之困難。。
D醫療具有高度專業性,以醫療廣告提供民眾正確就醫訊息,有利民眾為醫療選擇,落實病患自主權。
9.
下列何者並非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醫療廣告?
A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
B表明一勞永逸、永不復發、回春…等文字之宣傳。
C提供胎兒性別篩選服務。
D刊登之醫師學歷及經歷。
10.
依照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係侵害醫師之哪項憲法保障權利?
A工作權。
B言論自由權。
C平等權。
D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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