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血液治療藥物 G-CSF修訂條文

  依據中央健康保險局93年3月15日健保醫字第0930068283號函: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血液治療藥物 G-CSF (filgrastin如Filgrastim inj;lenograstim如Granocyte inj)修訂條文之使用相關條文,並自93年4月1日起實施。內容規定如下:
4.血液治療藥物 Hematological drugs

原給付規定

新修訂後給付規定

4.1.2. G-CSF (如Filgrastim inj;lenograstim如Granocyte inj)(85/10/1)
1.限
  1. 骨髓移植
  2. 血液惡性疾病接受靜注化學治療後(六十歲以下之淋巴瘤及霍杰金氏淋巴瘤除外)。
  3. 先天性或循環性中性白血球低下症者(當白血球數量少於1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ANC)少於500/cumm)。
  4. 其他惡性疾病患者在接受化學治療後,曾經發生至少連續三日白血球少於1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ANC)少於500/cumm者,在下一療程使用相同或更強劑量之化學治療時,可預防性使用。
  5. 重度再生不良性貧血病人嚴重感染時使用,惟不得作為此類病人之預防性使用(86/9/1)。

2.使用本品之患者應檢附治療記錄,其內容需包括診斷、白血球數量變化、所使用之化學治療藥物名稱、劑量及使用本品劑量,如白血球超過4000/cumm時或中性白血球超過2000/cumm時,應即停藥。  

4.1.2. G-CSF (filgrastin如Filgrastim inj;lenograstim如   Granocyte inj)(85/10/1)(93.04.01)
1.限
  1. 用於造血幹細胞移植患者。  
  2. 血液惡性疾病接受靜注化學治療後。
  3. 先天性或循環性中性白血球低下症者(當白血球數量  少於1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ANC)少於500/cumm)。
  4. 其他惡性疾病患者在接受化學治療後,曾經發生白血球少於1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ANC)少於500/cumm者,在下一療程即可使用。
  5. 重度再生不良性貧血病人嚴重感染時使用,惟不得作為此類病人之預防性使用(86.09.01)。
  6. 化學治療,併中性白血球缺乏之發燒,若中性白血球小於100/cumm、癌症不受控制、肺炎、低血壓、多器官衰竭或侵犯性黴菌感染等危機程度高之感染。
  7. 對於骨髓造血功能不良症候群(MDS)的病人,若因嚴重性的中性白血球過低(ANC<500/cumm)而併發感染時,可間歇性使用G-CSF,但不得作為長期且常規性使用。
  8. 週邊血液幹細胞的趨動─不論在自體或異體幹細胞的收集,應於收集前之4~5日開始皮下注射G-CSF,其劑量為10μg /KG/day。  

2.患者如白血球超過4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超過 2000/cumm時,應即停藥。惟當預估其骨髓功能不易恢復時,雖其血球已達上述標準,仍可給予半量之治療,若仍可維持血球數,則可給予四分之一劑量,若仍可維持血球數,則停用。任何時候,若白血球或中性白血球數過度增高,即應停藥。

備註:劃線部分為增(修)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