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抗微生物劑Antimicrobial agents增(修)訂條文

   依據中央健康保險局93年4月15日健保醫字第0930068364號函: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 抗微生物劑Antimicrobial agents之相關條文,並自93年5月1日起實施。內容規定如下:

原給付規定

新修訂後給付規定

10.5. Carbapenem類抗微生物製劑 :(如Tienam、Mepem、Invanz)(87/11/1)(93/02/01)

  1. 經細菌培養證實有意義之致病菌且對其他抗微生物製劑均具抗藥性,而對carbapenem具有感受性(sensitivity)。
  2.  經細菌培養,發現有意義之致病菌對carbapenem及其他抗微生物製劑具有感受性,但病患對其他抗微生物製劑過敏無其他藥物可供選用時。
  3. 臨床上為嚴重之細菌感染,且經其他廣效性的非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治療仍無法控制病情者。
  4. 經教學醫院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感染症需使用者(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
10.5. Carbapenem類抗微生物製劑 :
10.5.1. Imipenem+cliastatin、meropenem(如Tienam、 Mepem)(如、nvanz)(87/11/1)(93/02/01)
  1. 經細菌培養證實有意義之致病菌且對其他抗微生物製劑均具抗藥性,而對carbapenem具有感受性(sensitivity)。
  2.  經細菌培養,發現有意義之致病菌對carbapenem及其他抗微生物製劑具有感受性,但病患對其他抗微生物製劑過敏無其他藥物可供選用時。
  3.  臨床上為嚴重之細菌感染,且經其他廣效性的非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治療仍無法控制病情者。
  4.  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感染症需使用者(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

10.5.2. Ertapenem(如Invanz inj.)

  1. 臨床上為中、重度細菌感染,且經其他廣泛性的飛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治療仍無法控制病情者。
  2. 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感染症需使用者(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
備註:畫底線為增(修)訂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