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第4章 血液治療藥物Hematological drugs 4.1.2. G-CSF
(filgrastin inj如Filgrastin;lenograstin inj如Granocyte)」
給付規定(自96年1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4.1. 造血功能治療藥物
Hematological drugs
4.1.2. G-CSF(filgrastin inj如Filgrastin;lenograstin inj如Granocyte)(85/10/1) (93/4/1) (96/1/1):
1.限
(1) 用於造血幹細胞移植患者。
(2) 血液惡性疾病接受靜注化學治療後。
(3) 先天性或循環性中性白血球低下症者(當白血球數量少於1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ANC)少於500/cumm)。
(4) 其他惡性疾病患者在接受化學治療後,曾經發生白血球少於1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ANC)少於500/cumm者, 即可使用。(96/1/1)
(5) 重度再生不良性貧血病人嚴重感染時使用,惟不得作為此類病人之預防性使用(86/9/1)。
(6) 化學治療,併中性白血球缺乏之發燒,若中性白血球小於100/cumm、癌症不受控制、肺炎、低血壓、多器官衰竭或侵犯性黴菌感染等危機程度高之感染。
(7)對於骨髓造血功能不良症候群(MDS)的病人,若因嚴重性的中性白血球過低(ANC<500/cumm)而併發感染時,可間歇性使用G-CSF,但不得作為長期且常規性使用。
(8) 週邊血液幹細胞的趨動─不論在自體或異體幹細胞的收集,應於收集前之4~5日開始皮下注射G-CSF,其劑量為10μg /KG/day。
2.患者如白血球超過4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超過2000/cumm時,應即停藥。惟當預估其骨髓功能不易恢復時,雖其血球已達上述標準,仍可給予半量之治療,若仍可維持血球數,則可給予四分之一劑量,若仍可維持血球數,則停用。任何時候,若白血球或中性白血球數過度增高,即應停藥。
4.1. 造血功能治療藥物
Hematological drugs
4.1.2. G-CSF(filgrastin inj如Filgrastin;lenograstin inj如Granocyte)(85/10/1) (93/4/1)
1.限
(1) 用於造血幹細胞移植患者。
(2) 血液惡性疾病接受靜注化學治療後。
(3) 先天性或循環性中性白血球低下症者(當白血球數量少於1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ANC)少於500/cumm)。
(4) 其他惡性疾病患者在接受化學治療後,曾經發生白血球少於1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ANC)少於500/cumm者,在下一療程即可使用。
(5) 重度再生不良性貧血病人嚴重感染時使用,惟不得作為此類病人之預防性使用(86/9/1)。
(6) 化學治療,併中性白血球缺乏之發燒,若中性白血球小於100/cumm、癌症不受控制、肺炎、低血壓、多器官衰竭或侵犯性黴菌感染等危機程度高之感染。
(7)對於骨髓造血功能不良症候群(MDS)的病人,若因嚴重性的中性白血球過低(ANC<500/cumm)而併發感染時,可間歇性使用G-CSF,但不得作為長期且常規性使用。
(8) 週邊血液幹細胞的趨動─不論在自體或異體幹細胞的收集,應於收集前之4~5日開始皮下注射G-CSF,其劑量為10μg /KG/day。
2.患者如白血球超過4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超過2000/cumm時,應即停藥。惟當預估其骨髓功能不易恢復時,雖其血球已達上述標準,仍可給予半量之治療,若仍可維持血球數,則可給予四分之一劑量,若仍可維持血球數,則停用。任何時候,若白血球或中性白血球數過度增高,即應停藥。     

備註:劃線部分為增修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