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第9章抗癌瘤藥物 9.27. Cetuximab(如 Erbitux)之給付規定(自99年10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9.27.Cetuximab(如Erbitux):(96/3/1、98/7/1、98/8/1、99/10 /1)
1.(略)
2.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治療部分:(98/7/1、99/ 10 /1 )
(1)限與放射線療法合併使用於局部晚期之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患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年齡 70歲;
.Ccr 50ml/min
.聽力障礙者(聽力障礙定義為500Hz1000Hz2000Hz平均聽力損失大於25分貝)
.無法耐受platinum-based化學治療。
(2)使用總療程以接受8次輸注為上限。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9.27.Cetuximab(如Erbitux):(96/3/1、98/7/1、98/8/1)
1.(略)
2.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治療部分:(98/7/1)
(1)限與放射線療法合併使用,治療無法耐受platinum-based化學治療及platinum禁忌症之局部晚期之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患者。且病患須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條件,方可使用:
I.年齡 70歲,或Ccr 50ml/min或聽力障礙者。
II.ECOG 2
(2)使用總療程以接受8次輸注為上限。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