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第13章皮膚科製劑之給付規定(自99年12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13.3.Calcipotriol外用製劑:(87/4/1、89/2/1、94/3/1、94/5/1、99/12/1
13.3.1.Calcipotriol外用單方製劑(87/4/1、89/2/1、94/3/199/12/1
限確經診斷為尋常性牛皮癬(psoriasis)之病例使用,使用量以每星期不高於30gm30mL為原則,若因病情需要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 30gm30mL者,應於病歷詳細紀錄理由。
13.3.2.含calcipotriol 及類固醇之外用複方製劑(如Daivobet)(94/5/1、99/12/1
1.限確經診斷為尋常性牛皮癬(psoriasis)之病例使用,使用量以每星期不高於30gm為原則,若因病情需要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者,應於病歷詳細紀錄理由。
2. 同一部位之療程不得超過4週。

13.3.3與tazarotene併用,兩者合計總量每星期不超過30gm或30mL,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應於病歷詳細紀錄理由。(99/12/1)

13.3.Calcipotriol外用製劑:(87/4/1、89/2/1、94/3/1、94/5/1)
13.3.1.Calcipotriol外用單方製劑(87/4/1、89/2/1、94/3/1)
限確經診斷為尋常性牛皮癬(psoriasis)之病例使用,使用量以每星期不高於一支(30gm)一瓶 (30mL)為原則,若因病情需要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一支(30gm)一瓶(30mL)者,應於病歷詳細紀錄理由。
13.3.2.含calcipotriol 及類固醇之外用複方製劑(如Daivobet)(94/5/1)
1.限確經診斷為尋常性牛皮癬(psoriasis)之病例使用,使用量以每星期不高於一支(30gm)為原則,若因病情需要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一支(30gm)者,應於病歷詳細紀錄理由。
2.同一部位之療程不得超過4週。

13.3.3無

13.8.Tazarotene (如 Tazorac Topical Gel):(91/4/1、99/12/1)
1.限乾癬之病例使用。
2.使用量以每星期不高於30gm為原則。若因病情需要,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者,應於病歷詳細記載理由。(99/12/1)

3. 與calcitriol (或calcipotriol)併用,兩者合計總量每星期不超過30gm或30mL,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應於病歷詳細記載理由。(99/12/1)

13.8.Tazarotene (如 Tazorac Topical Gel):(91/4/1)
1.限乾癬之病例使用。

2.使用量以每星期不高於一支為原則。若因病情需要,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一支者,應於病歷詳細記載理由。

13.10.Tacrolimus (如Protopic Ointment ):(91/12/1、93/8/1、95/7/1、99/12/1)
限二歲以上孩童、青少年及成人因為潛在危險而不宜使用其他傳統治療、或對其他傳統治療反應不充分、或無法耐受其他傳統治療且患部面積>30%之中、重度異位性皮膚炎之下列病患第二線使用:(95/7/1)
1.成人患部面積30%~50%,每星期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不超過60gm。(99/12/1)
2.孩童患部面積30%~50%,每兩星期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不超過30gm。(99/12/1)
3.面積計算:成人依照 rule of nines(詳備註1),由部位乘予大約比例之總和,兒童依比例 (備註2,Barkin公式) 修訂。
4.使用一個月後,症狀若無改善,應改用其他藥物治療。
5. 以三個月為一個療程,作間歇性長期治療者,若需繼續治療,每月限使用30公克。(93/8/1)
6. 不可合併紫外線治療。(93/8/1)
7. 與pimcrolimus併用時 (99/12/1):
(1)成人:患部面積30%~50%,每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兩者每星期合併用量不超過60gm。
(2)孩童:患部面積30%~50%,每兩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
(3)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限制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

備註1:rule of nines計算法:頭頸9%,兩上肢18%,軀幹18%,背18%,兩下肢36%,陰部1%。

13.9.Tacrolimus (如Protopic Ointment ):(91/12/1、93/8/1、95/7/1)
限二歲以上孩童、青少年及成人因為潛在危險而不宜使用其他傳統治療、或對其他傳統治療反應不充分、或無法耐受其他傳統治療且患部面積>30%之中、重度異位性皮膚炎之下列病患第二線使用:(95/7/1)
1.成人患部面積30%~50%,1tube/30g/wk;患部面積>50%,2 tube/ 30g/wk。
2.孩童患部面積30%~50%,1tube/30g/2wk;患部面積>50%,1 tube/ 30g/wk。

3.面積計算:成人依照 rule of nines(詳備註1),由部位乘予大約比例之總和,兒童依比例 (備註2,Barkin公式) 修訂。
4.使用一個月後,症狀若無改善,應改用其他藥物治療。
5.以三個月為一個療程,作間歇性長期治療者,若需繼續治療,每月限使用30公克。(93/8/1)
6.不可合併紫外線治療。(93/8/1)

 

 

 

備註1:rule of nines計算法:頭頸9%,兩上肢18%,軀幹18%,背18%,兩下肢36%,陰部1%。

13.9.Calcitriol (如Silkis ointment):(92/11/1、93/9/1、99/12/1)
1.限用於小於35%體表面積之輕度至中重度乾癬之病例,使用量以每星期不高於30gm為原則,若因病情需要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其面積計算:依照rule of nines計算法。(同13.10備註1)

2.與tazarotene併用,兩者合計總量每星期不超過30gm或30mL,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99/12/1)

13.10.Calcitriol (如Silkis ointment):(92/11/1、93/9/1)

限用於小於35%體表面積之輕度至中重度乾癬之病例,使用量以每星期不高於一支 (30gm) 為原則,若因病情需要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一支(30gm)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其面積計算:依照rule of nines計算法。(同13.9備註1)

13.11.Pimecrolimus (Elidel 1% ):(92/11/1、93/8/1、94/3/1、95/7/1、99/12/1)
限二歲以上孩童、青少年及成人且患部面積>30%之中、重度異位性皮膚炎之下列病患第二線使用:(94/3/1、95/7/1)
1.成人患部面積30%~50%,每星期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不超過60gm。(94/3/1、99/12/1)
2.孩童患部面積30%~50%,每兩星期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不超過30gm。(99/12/1)
3.面積計算:成人依照 rule of nines(詳13.10之備註1),由部位乘予大約比例之總和,兒童依比例修訂。(94/3/1)
4.使用一個月後,症狀若無改善,應改用其他藥物治療。
5.以三個月為一個療程,作間歇性長期治療者,若需繼續治療,每月限使用30公克。(93/8/1)
6.不可合併紫外線治療。(93/8/1)
7.與tacrolimus併用時(99/12/1):
(1)成人:患部面積30%~50%,每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兩者每星期合併用量不超過60gm。
(2)孩童:患部面積30%~50%,每兩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

(3)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限制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

13.11.Pimecrolimus (Elidel 1% ):(92/11/1、93/8/1、94/3/1、95/7/1)
限二歲以上孩童、青少年及成人且患部面積>30%之中、重度異位性皮膚炎之下列病患第二線使用:(94/3/1、95/7/1)
1.成人患部面積30%~50%,1tube/30g/wk;患部面積>50%,2 tube/ 30g/wk。(94/3/1)
2. 孩童患部面積30%~50%,1tube/30g/2wk;患部面積>50%,1tube/30g/wk。
3. 面積計算:成人依照 rule of nines(詳13.9之備註1),由部位乘予大約比例之總和,兒童依比例修訂。(94/3/1)
4. 使用一個月後,症狀若無改善,應改用其他藥物治療。
5. 以三個月為一個療程,作間歇性長期治療者,若需繼續治療,每月限使用30公克。(93/8/1)

6. 不可合併紫外線治療。(93/8/1)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