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第1章神經系統藥物
1.4.麻醉劑之給付規定 (自100年7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1.4. 麻醉劑 Drugs used in anesthesia
1.4.1.Propofol:(91/2/1、100/7/1)
1.限使用人工呼吸器治療且需要每日進行神智評估之病例使用(100/7/1)
2.每次使用以不超過72小時為原則。
3.不得作為例行性使用。
1.4.2.Cis-atracurium、atracurium:(91/2/1、100/7/1)
1.限使用人工呼吸器治療且肝或腎功能衰竭之病患使用(100/7/1)
2.每次使用以不超過72小時為原則。
3.不得作為例行性使用。
1.4.3.Vecuronium、rocuronium:(91/2/1、100/7/1)
1.限使用人工呼吸器治療之血液動力學不穩定之重症病患,且具有下述情形者(100/7/1)
(1)心臟功能不穩定者。
(2)心搏過速可能惡化者。
2.每次使用以不超過72小時為原則。

3.不得作為例行性使用。

1.4. 麻醉劑 Drugs used in anesthesia
1.4.1. Propofol:(91/2/1)
1.限住加護病房,使用人工呼吸器治療且需要每日進行神智評估之病例使用。
2.每次使用以不超過72小時為原則。
3.不得作為例行性使用。
1.4.2.Cis-atracurium、atracurium:(91/2/1)
1.限住加護病房,使用人工呼吸器治療且肝或腎功能衰竭之病患使用。
2.每次使用以不超過72小時為原則。
3.不得作為例行性使用。
1.4.3.Vecuronium、rocuronium:(91/2/1)
1.限住加護病房,使用人工呼吸器治療之血液動力學不穩定之重症病患,且具有下述情形者:
(1)心臟功能不穩定者。
(2)心搏過速可能惡化者。
2.每次使用以不超過72小時為原則。

3.不得作為例行性使用。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