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第1章神經系統藥物
1.3.2.6 carbamazepine 之部分給付規定(自100年8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1.3.2.6 Carbamazepine100/8/1

1.使用於新病患:

(1)處方使用carbamazepine成分藥品之前,應先檢查病患IC健保卡是否已註記曾檢測帶有HLA-B 1502基因,檢測結果為陽性者,不得開立carbamazepine成分藥品之處方。
(2)醫師欲為病患處方carbamazepine成分藥品前,應先詢問病患是否對該藥品有過敏病史,若為不確認者或未檢測者,宜先行作HLA-B 1502基因檢測。

2.使用於舊病患:
若病患已服用4個月以上,且確認未曾出現喉嚨痛、嘴巴破或皮膚症狀(如分散的斑點或斑丘疹症狀)等類似Steven-Johnson症候群或其他不良反應時,可依病情繼續處方治療,但仍需提醒病患注意上述症狀之發生。

3.醫師為病患處方使用carbamazepine成分藥品,以日劑藥費申報者,應依規定詳實申報處方明細。

 

無。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