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 2.6.1.降血脂藥物之給付規定
(自102年8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2.6.降血脂藥物Drugs used for dyslipidemia
2.6.1.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表(86/1/1、87/4/1、87/7/1、91/9/1、93/9/1、97/7/1、102/8/1

全民健康保險降膽固醇藥物給付規定表

 

非藥物治療

起始藥物治療血脂值

血脂目標值

處方規定

心血管疾病或糖尿病患者

與藥物治療可並行

TC≧160mg/dL或
LDL-C≧100mg/dL

TC<160mg/dL或
LDL-C<100mg/dL

第一年應每3-6個月抽血檢查一次,第二年以後應至少每6-12個月抽血檢查一次,同時請注意副作用之產生如肝功能異常,橫紋肌溶解症。

2個危險因子或以上

給藥前應有3-6個月非藥物治療

TC≧200mg/dL或
LDL-C≧130mg/dL

TC<200mg/dL或
LDL-C<130mg/dL

1個危險因子

給藥前應有3-6個月非藥物治療

TC≧240mg/dL或
LDL-C≧160mg/dL

TC<240mg/dL或
LDL-C<160mg/dL

0個危險因子

給藥前應有3-6個月非藥物治療

LDL-C≧190mg/dL

LDL-C<190mg/dL

心血管疾病定義:

(一) 冠狀動脈粥狀硬化病人:心絞痛病人,有心導管證實或缺氧性心電圖變化或負荷性試驗陽性反應者(附檢查報告)
(二) 缺血型腦血管疾病病人包含:
1.腦梗塞。
2.暫時性腦缺血患者(TIA)。(診斷須由神經科醫師確立)
3.有症狀之頸動脈狹窄。(診斷須由神經科醫師確立)

危險因子定義:

1.高血壓
2.男性≧45歲,女性≧55歲或停經者
3.有早發性冠心病家族史(男性≦55歲,女性≦65歲)
4.HDL-C<40mg/dL
5.吸菸(因吸菸而符合起步治療準則之個案,若未戒菸而要求藥物治療,應以自費治療)。

全民健康保險降三酸甘油酯藥物給付規定表

 

非藥物治療

起始藥物治療三酸甘油酯值

三酸甘油酯目標值

處方規定

心血管疾病或糖尿病病人

與藥物治療可並行

TG≧200mg/dL且(TC/HDL-C>5或HDL-C<40mg/dL)

TG<200mg/dL

第一年應每3-6個月抽血檢查一次,第二年以後應至少每6-12個月抽血檢查一次,同時請注意副作用之產生如肝功能異常,橫紋肌溶解症。

無心血管疾病病人

給藥前應有3-6個月非藥物治療

TG≧200mg/dL且(TC/HDL-C>5或HDL-C<40mg/dL)

TG<200mg/dL

無心血管疾病病人

與藥物治療可並行

TG≧500mg/dL

TG<500mg/dL

原給付規定

2.6.降血脂藥物Drugs used for dyslipidemia
2.6.1.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表(86/1/1、87/4/1、87/7/1、91/9/1、93/9/1、97/7/1)


血脂異常之
起步治療準則

血脂濃度

≧2個危險因子
(如附註二)

TC/HDL-C > 5


HDL-C< 40mg/dL

治療目標

處方規定

無心血管疾病患者︵如附註一︶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給予三至六個月非藥物治療

TC

≧200mg/dL

ˇ

×

< 200mg/dL

如非藥物治療未達治療目標,得使用降血脂藥物(請附三個月前及本次血脂檢查數據),接受藥物治療後,應每三至六個月抽血檢查一次,同時請注意副作用產生,如肝功能異常或橫紋肌溶解症等,如已達治療目標得考慮減量至最低有效劑量,並持續衛教治療。(91/9/1、93/9/1、97/7/1)

≧240mg/dL

×

×

< 240mg/dL

LDL-C

≧130mg/dL

ˇ

×

< 130mg/dL

≧160mg/dL

×

×

< 160mg/dL

TG≧200mg/dL
(需同時合併有TC/HDL-C>5或是HDL-C<40mg/dL)(91/9/1)

×

ˇ

< 200mg/dL (87/4/1)

有心血管疾病或糖尿病患者

同時予以非藥物治療

TC ≧200mg/dL

×

×

< 160mg/dL (87/7/1)

接受藥物治療後,應每三至六個月抽血檢查一次,同時請注意副作用產生,如肝功能異常或橫紋肌溶解症等,如已達治療目標得考慮減量至最低有效劑量,並持續追蹤治療。(93/9/1、97/7/1)

LDL-C ≧130mg/dL

×

×

≦100mg/dL (87/7/1)

TG ≧200mg/dL (需同時合併有TC/HDL-C>5或是HDL-C<40mg/dL) (91/9/1)

×

ˇ

< 150mg/dL (87/7/1)

血中三酸甘油酯高於500mg/dL,具有罹患急性胰臟炎危險者,得使用降血脂藥物。(87/4/1、93/9/1)

附註一:心血管疾病:(ˇ)需符合此項條件
(一)冠狀動脈粥狀硬化患者(×)不需符合此項條件
有心導管檢查證實(附檢查報告、醫院名稱及日期)。
曾患心肌梗塞有心電圖(附心電圖)或住院證實(附檢查醫院名稱及日期)。
心絞痛病患,有缺氧性心電圖變化或運動試驗陽性反應者(附檢查報告)。
(二)腦血管病變患者
腦梗塞。
腦內出血(不含其他顱內出血)。
陣發性腦缺血患者(TIA)其頸動脈超音波證實有粥腫樣變化併有70%以上阻塞者。
(三)周邊血管粥狀硬化有缺血性症狀且經血管都卜勒超音波或血管攝影證實者。
附註二:危險因子:
1.高血壓2.糖尿病3.男性≧45歲4.有早發性冠心病家族史5.女性≧55歲或停經沒有雌激素療法者
6.吸菸(因吸菸而符合起步治療準則之個案,如要求藥物治療,應以自費治療)。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