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修正含Antihemophilic Factor (Recombinant) Fc Fusion Protein成分藥品(如Eloctate )之藥品給付規定
(自106年12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4.2.3.第八、第九凝血因子血液製劑(103/4/1、106/9/1、106/12/1):用於A型或B型無抗體存在之血友病人:
1.略。
2.需要時治療(on demand therapy):適用一般型血友病病人,一般型製劑及長效型製劑(如Eloctate)建議劑量均如附表十八之三-全民健康保險一般型血友病患需要時治療之凝血因子建議劑量。 (106/9/1、106/12/1)
3.預防性治療(primary  prophylaxis):限嚴重型(VIII:C小於1%)血友病病人。
(1)嚴重A型血友病病人:
Ⅰ.一般型製劑:每週注射1-3次,每一次劑量為15-25 IU/kg。(106/12/1)
Ⅱ.長效型製劑(如Eloctate):(106/12/1)
.每3天注射一次,每次25-35 IU/kg或每4天注射一次,每次36-50 IU/kg或每5天注射一次,每次51-65 IU/kg。(106/9/1106/12/1)
.每天最大平均劑量不可超過15 IU/kg,單次劑量不可超過65 IU/kg。(106/12/1)
iii.若臨床上需要使用超過上述劑量,則需要事前審查。(106/12/1)

(2)嚴重B型血友病病人:
每週注射1-2次,每一次劑量為30-50 IU/kg。

(3)一般型製劑及長效型製劑施行預防性治療期間,其預防效果可以臨床觀察為之,如病人仍然出現突破性出血時,得檢測給藥前最低濃度(trough level),其濃度低於1IU/dL,得再調整劑量。(106/12/1)

(4)如病患治療時產生凝血因子低反應性抗體,則建議暫時終止預防性治療,直到確定抗體消失始得重新治療;病人如產生凝血因子高反應性抗體時,則需停止預防性治療,在接受免疫耐受性療法確定成功且抗體消失後,可重新使用「預防性」治療。

4.2.3.第八、第九凝血因子血液製劑(103/4/1、106/9/1):用於A型或B型無抗體存在之血友病人:
1.略。
2.需要時治療(on demand therapy):適用一般型血友病病人,建議劑量如附表十八之三-全民健康保險一般型血友病患需要時治療之凝血因子建議劑量。長效型藥品之劑量依仿單調整。(106/9/1)

3.預防性治療(primary  prophylaxis):限嚴重型(VIII:C小於1%)血友病病人。
(1)嚴重A型血友病病人:每週注射1-3次,每一次劑量為15-25 IU/kg,或每3-5天注射25-65 IU/kg。(106/9/1)。

(2)嚴重B型血友病病人:每週注射1-2次,每一次劑量為30-50 IU/kg。

(3)接受預防性治療期間,其預防效果可以臨床觀察為之,如病人仍然出現突破性出血時,得檢測給藥前最低濃度(trough level),其濃度低於1IU/dL,得再調整劑量。

(4)如病患治療時產生凝血因子低反應性抗體,則暫時終止預防性治療,直到確定抗體消失始得重新治療;病人如產生凝血因子高反應性抗體時,則需停止預防性治療,在接受免疫耐受性療法確定成功且抗體消失後,則可重新使用「預防性」治療。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