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修訂含rizatriptan成分藥品之藥品給付規定
(自108年5月1日起生效))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2.3.1. Sumatriptan succinate(如Imigran);rizatriptan:(88/9/1、93/8/1、94/11/1、97/1/1、97/6/1、97/9/1、108/5/1)
1.限符合國際頭痛協會 (International Headache Society) 最新版「偏頭痛」診斷標準者:(97/9/1、108/5/1
(1)至少有五次能符合(2)至(4)項的發作。
(2)頭痛發作持續472小時(若年齡小於18歲,頭痛發作可為持續2到72小時)(108/5/1)
(3)頭痛至少具下列二項特徵:
Ⅰ  單側
Ⅱ  搏動性
Ⅲ  程度中等或重度(日常生活受限制甚或禁絕)
Ⅳ  上下樓梯或類似之日常活動會使頭痛加劇
(4)當頭痛發作時至少有下列一情形:
Ⅰ  噁心或嘔吐
Ⅱ  畏光及怕吵
2.偏頭痛之發作嚴重影響日常生活(無法工作或作家事或上課)者。(97/9/1)
3.經使用其他藥物無效者。
4.每月限用四次,且
(1)Sumatriptan succinate口服劑型藥品每次用量不超過100 mg,毎月不超過400 mg。
(2)Sumatriptan succinate鼻噴劑型藥品每次用量不超過一劑(10mg 或20mg),毎月不超過四劑 (10mg或20mg)。(93/8/1、94/11/1、97/1/1、97/9/1)
(3)Rizatriptan口服劑型藥品每次用量不超過10 mg,毎月不超過40 mg。(97/6/1)
5.不得同時處方含有ergotamine 製劑或其衍生物類藥物。
6.不得作為預防性使用。
7.不得使用於曾患有心肌梗塞、缺血性心臟病、Prinzmetal氏狹心症、冠狀血管痙攣者及高血壓未受控制的患者。

8.青少年(12-17歲)符合上述第1、2、3項者,限使用sumatriptan succinate鼻噴劑型或rizatriptan口服劑型藥品,且二藥品不得併用。6-11歲兒童符合上述第1、2、3項者,限使用rizatriptan口服劑型藥品。(97/9/1、108/5/1

2.3.1. Sumatriptan succinate(如Imigran);rizatriptan(如Migoff):(88/9/1、93/8/1、94/11/1、97/1/1、97/6/1、97/9/1)
1.限符合國際頭痛協會 (International Headache Society) 一九八八年訂定的「偏頭痛」診斷標準者:(97/9/1)
(1)至少有五次能符合(2)至(4)項的發作。
(2)頭痛發作持續七十二小時。

(3)頭痛至少具下列二項特徵:
Ⅰ  單側
Ⅱ  搏動性
Ⅲ  程度中等或重度(日常生活受限制甚或禁絕)
Ⅳ  上下樓梯或類似之日常活動會使頭痛加劇
(4)當頭痛發作時至少有下列一情形:
Ⅰ  噁心或嘔吐
Ⅱ  畏光及怕吵
2.偏頭痛之發作嚴重影響日常生活 (無法工作或作家事或上課)者。(97/9/1)
3.經使用其他藥物無效者。
4.每月限用四次,且
(1)Sumatriptan succinate口服劑型藥品每次用量不超過100 mg,毎月不超過400 mg。
(2)Sumatriptan succinate鼻噴劑型藥品每次用量不超過一劑(10mg 或20mg),毎月不超過四劑 (10mg或20mg)。(93/8/1、94/11/1、97/1/1、97/9/1)
(3)Rizatriptan口服劑型藥品每次用量不超過10 mg,毎月不超過40 mg。(97/6/1)
5.不得同時處方含有ergotamine 製劑或其衍生物類藥物。
6.不得作為預防性使用。
7.不得使用於曾患有心肌梗塞、缺血性心臟病、Prinzmetal氏狹心症、冠狀血管痙攣者及高血壓未受控制的患者。

8.青少年符合上述第1、2、3項者,限使用鼻噴劑型藥品。(97/9/1)

備註:畫線部分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