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修訂抗癌瘤藥物 9.37. Bevacizumab(如Avastin)之部分給(自109年6月1日生效)

修訂內容

現行內容

9.37.Bevacizumab (如Avastin):(100/6/1、101/05/1、106/4/1、108/3/1、109/6/1)
1.〜3.(略)
4.復發性卵巢上皮細胞、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患者之治療:(109/6/1)

    1. Bevacizumab與carboplatin及paclitaxel合併使用,作為曾接受過第一線含鉑類藥物(Platinum-based)化學治療間隔6-12個月內再復發之治療。
    2. 接著單獨使用bevacizumab治療,可以作為含鉑藥物具感受性之治療。
    3. 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6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總申請療程以15個療程(cycle)為上限。

5.持續性、復發性或轉移性之子宮頸癌:(109/6/1)

    1. Bevacizumab與cisplatin及paclitaxel合併使用,可用於持續性、復發性或轉移性之子宮頸癌。
    2. Bevacizumab與paclitaxel及topotecan合併使用,作為無法接受含鉑類藥物治療患者之持續性、復發性或轉移性之子宮頸癌。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6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9.37.Bevacizumab (如Avastin):(100/6/1、101/05/1、106/4/1、108/3/1)

1.〜3.(略)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