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三七】    衛部爭字第1093403109號

    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本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理由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條之規定。

卷證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審定理由

一、查卷附資料,渠等個案,分述如下:
(一) ○○○案
1.相關規定
(1)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83 條附件六藥品給付規定(以下簡稱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七:「本保險處方用藥,需符合主管機關核准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並應依病情治療所需劑量,處方合理之含量或規格藥品。」。
(2)系爭「REASON TABLETS (LYSOZYME)(AC22557100)」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為:「慢性副鼻腔炎、呼吸器疾患、喀痰喀出困難、小手術時之術中術後出血(齒科、泌尿科領域)。」。
2.系爭項目為「REASON TABLETS (LYSOZYME)(AC22557100)」,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為西醫專業審查不予支付理由代碼「0102A」,申請理由略稱:「病歷資料已達半頁A4,仍被說過於簡略?病人自從植牙後,牙齦一直腫脹,…予以Lysozyme(系爭藥品)。」,然系爭就醫日108年12 月10 日病歷紀錄堆疊,病情記載簡略,且病人診斷為「侵襲性牙周炎」等,與系爭藥品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不符,系爭用藥不符行為時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七。
(二) ○○○案,系爭項目為「ULEXIN(AC22105100)」,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為西醫專業審查不予支付理由代碼「0102A」,申請理由略稱:「病人鼻涕濃稠併鼻塞…和鼻竇附近壓痛,懷疑呼吸道感染已經併發急性鼻竇炎。」,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為「急性全鼻竇炎」等,依病情記載:「S:Cough with sputum…nasal Obstruction since Yesterday」,發病症狀僅1日,尚無法支持急性全鼻竇炎之診斷,且病歷亦無申請理由主張「鼻竇附近壓痛」之相關記載,不足以支持使用系爭藥品之必要性。
(三) ○○○案,系爭項目為「ULEXIN(AC22105100)」,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為西醫專業審查不予支付理由代碼「0102A」,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為「急性全鼻竇炎」等,依病情記載:「S:Nasal Obstruction,NO cough」,未見發病日期,尚無法支持急性全鼻竇炎之診斷,不足以支持使用系爭藥品之必要性。

二、 綜上,均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逾新臺幣40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