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三八】    衛部爭字第1093403347號

    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本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理由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條之規定。

卷證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審定理由

一、相關規定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第二部、貳、五、200511產科剖婦產、20511020剖腹產需符合下列任一情況「200511020-12 Preeclampsia(子癇前症) with:
200511020-12-01Uncorrectable severe preeclampsia。」。
二、查卷附資料,系爭項目為「剖腹產(97009C)」,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為「非Uncorrectable severe Preeclampsia,且P1乃NSD,尚未達C/S之indication,elective C/S支付」、「不符審查注意事項:2005-11020-12-01」,改支97014C。依病歷紀錄,病人入院診斷為「Pregnancy at 39+ week with pre-eclampsia」,申請理由雖略稱:「病人P1雖為NSD,但此胎妊娠實為妊娠高血壓,產檢過程血壓持續很高,也給予口服降血壓藥,但情況並無好轉,經Dr.評估為妊娠高血壓,因此給予剖腹生產」,惟依108年11月5日Admission Note病情記載:「PE:General Appearance:Good…PV:Cervix dilatation:5 cm,Cervicaleffacement:60%station:-3」,係足月妊娠Preeclampsia,非屬Uncorrectable severe Preeclampsia,健保署依前揭規定,改以「自行要求剖腹產(97014C)」項目給付,核屬有據。

三、綜上,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系爭「剖腹產(97009C)」改支「自行要求剖腹產(97014C)」差額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逾新臺幣40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