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0一】 衛部爭字第1123400868號(權益案件)

審 定

主文

申請審議不受理。

理由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權益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四、原核定通知已不存在。」

卷證

健保署112年3月24日健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副本。

審定理由

ㄧ、原核定內容
本件申請人申請核發診斷病名為「急性髓母細胞性白血病,未達到緩解(疾病代碼:C9200)」之重大傷病證明,經審查結果,認為與病理診斷(no increased blast)不符,應以病理為準,或重行病理診斷,或以周邊血液(blast)數量診斷,不符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不同意發給重大傷病證明。
二、健保署重新核定
申請人於112年3月15日(本部收文日)申請審議後,業經健保署依申請人申請爭議審議所附新事證再次專業認定,同意核發系爭重大傷病證明,效期:111年12月19日至116年12月18日,並以112年3月24日健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申請人在案。
三、綜上,本件業經健保署重核同意發給申請人重大傷病證明,則申請爭議審議之標的已不存在,應不予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申請為不受理,爰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審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