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六編第八十三條之藥品給付規定第9節抗癌瘤藥物9.18.Trastuzumab (如Herceptin)」部分規定,自112年10月1日生效。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9.18.Trastuzumab (如Herceptin):(91/4/1、93/8/1、95/2/1、99/1/1、99/8/1、99/10/1、101/1/1、105/11/1、108/5/1、109/2/1、111/12/1112/10/1)
1.早期乳癌(99/1/1、99/8/1、99/10/1、101/1/1、111/12/1112/10/1)
(1)外科手術前後、化學療法(術前輔助治療或輔助治療)治療後,具HER2過度表現(IHC3+或FISH+),且具腋下淋巴結轉移但無遠處臟器轉移之早期乳癌患者,作為輔助性治療用藥,使用至多以1年為限。(99/8/1、99/10/1、101/1/1、111/12/1)
(2)外科手術前後、化學療法(術前輔助治療或輔助治療)治療後,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之早期乳癌患者(限使用Ogivri、HerzumaEirgasun):(111/12/1112/10/1)
Ⅰ.HER2過度表現(IHC 3+或FISH+)。
Ⅱ.雌激素受體(ER)為陰性。
Ⅲ.腫瘤大於2公分。須經乳房超音波或乳房X光攝影或核磁共振診斷。
Ⅳ.且未發生腋下淋巴結轉移之早期乳癌患者,作為輔助性治療用藥。
Ⅴ.使用至多以6個月為限。
2.轉移性乳癌
(1)單獨使用於治療腫瘤細胞上有HER2過度表現(IHC3+或FISH+),曾接受過一次以上化學治療之轉移性乳癌病人。(91/4/1、99/1/1)
(2)與paclitaxel或docetaxel併用,使用於未曾接受過化學治療之轉移性乳癌病患,且為HER2過度表現(IHC3+或FISH+)者。(93/8/1、95/2/1、99/1/1)
(3)轉移性乳癌且HER2過度表現之病人,僅限先前未使用過本藥品者方可使用;但與pertuzumab及docetaxel併用時,不在此限。(99/1/1、108/5/1)
3.轉移性胃癌(限IV 劑型)
Trastuzumab合併capecitabine (或5-fluorouracil)及cisplatin適用於未曾接受過化學治療之HER2過度表現(IHC3+或FISH+)轉移性胃腺癌(或胃食道接合處腺癌)的治療。(109/2/1)
4.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每24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有惡化情形即不應再行申請(105/11/1)。

9.18.Trastuzumab (如Herceptin):(91/4/1、93/8/1、95/2/1、99/1/1、99/8/1、99/10/1、101/1/1、105/11/1、108/5/1、109/2/1、111/12/1)
1.早期乳癌(99/1/1、99/8/1、99/10/1、101/1/1、111/12/1)
(1)外科手術前後、化學療法(術前輔助治療或輔助治療)治療後,具HER2過度表現(IHC3+或FISH+),且具腋下淋巴結轉移但無遠處臟器轉移之早期乳癌患者,作為輔助性治療用藥,使用至多以1年為限。(99/8/1、99/10/1、101/1/1、111/12/1)
(2)外科手術前後、化學療法(術前輔助治療或輔助治療)治療後,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之早期乳癌患者(限使用Ogivri、Herzuma):(111/12/1)
Ⅰ.HER2過度表現(IHC 3+或FISH+)。
Ⅱ.雌激素受體(ER)為陰性。
Ⅲ.腫瘤大於2公分。須經乳房超音波或乳房X光攝影或核磁共振診斷。
Ⅳ.且未發生腋下淋巴結轉移之早期乳癌患者,作為輔助性治療用藥。
Ⅴ.使用至多以6個月為限。
2.轉移性乳癌
(1)單獨使用於治療腫瘤細胞上有HER2過度表現(IHC3+或FISH+),曾接受過一次以上化學治療之轉移性乳癌病人。(91/4/1、99/1/1)
(2)與paclitaxel或docetaxel併用,使用於未曾接受過化學治療之轉移性乳癌病患,且為HER2過度表現(IHC3+或FISH+)者。(93/8/1、95/2/1、99/1/1)
(3)轉移性乳癌且HER2過度表現之病人,僅限先前未使用過本藥品者方可使用;但與pertuzumab及docetaxel併用時,不在此限。(99/1/1、108/5/1)
3.轉移性胃癌(限IV 劑型)
Trastuzumab合併capecitabine (或5-fluorouracil)及cisplatin適用於未曾接受過化學治療之HER2過度表現(IHC3+或FISH+)轉移性胃腺癌(或胃食道接合處腺癌)的治療。(109/2/1)
4.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每24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有惡化情形即不應再行申請(105/11/1)。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