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公告異動含dupilumab 成分藥品( 如Dupixent) 支付價格暨修訂其藥品給付規定,自113 年2 月1 日生效。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6.2.9.Dupilumab (如Dupixent):(113/2/1)
1.限用於嗜伊紅性(嗜酸性)白血球表現型的嚴重氣喘且控制不良(severe refractory eosinophilic asthma)之12歲以上病人,且需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須經胸腔專科或過敏免疫或兒科專科醫師診斷。
(2)投藥前12個月內的血中嗜伊紅性(嗜酸性)白血球≧300 cells/mcL。
(3)病人已使用最適切的標準療法。
(4)18歲以上病人過去6個月、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過去1至3個月,持續使用口服類固醇prednisolone每天至少5mg或等價當量(equivalence)。
(5)過去12個月內有2次或2次以上因氣喘急性惡化而需要使用全身性類固醇,且其中至少一次是因為氣喘惡化而需急診或住院治療。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使用頻率:
(1)口服皮質類固醇依賴型的氣喘,或合併有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或合併有慢性鼻竇炎合併鼻息肉:起始劑量為600 mg(300 mg注射兩劑),接著以300 mg每2週注射一次。
(2)其他病人為起始劑量為400 mg(200 mg注射兩劑),接著以200 mg每2週注射一次。
4.使用32週後進行評估,與未使用前比較,若「惡化」情形減少,方可繼續使用。
5.不得併用其他治療氣喘之生物製劑。
備註:

  1. 「惡化」的定義為必須使用口服/全身性類固醇治療、或住院治療、或送急診治療的氣喘惡化現象。
  2. 「最適切的標準療法」係指符合GINA治療指引Step 5之規範。

13.17. Dupilumab (如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Rinvoq) ; abrocitinib (如Cibinqo):(108/12/1、109/8/1、111/8/1、112/4/1、112/6/1、112/8/1、113/2/1)
13.17.1. Dupilumab (如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Rinvoq) ; abrocitinib (如Cibinqo) (113/2/1)(12歲以上病人治療部分)
1.〜7.略
◎附表三十二:略
◎附表三十二之一:略
13.17.2. Dupilumab (如Dupixent):(113/2/1)(6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治療部分)

  1. 限皮膚科專科醫師,或具兒童過敏免疫風濕專長之兒科專科醫師處方。
  2. 限用於經外用藥物及一種全身性免疫抑制劑治療無效(需治療3個月完整療程,得合併他院就診病歷),且適合以全身性療法治療之全身慢性中重度之異位性皮膚炎患者。
  3. 所稱慢性中重度之異位性皮膚炎,指病灶持續至少6個月,且符合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 ≧16及Investigator’s Global Assessment (IGA)≧3。

註: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之異位性皮膚炎面積計算,只含皮膚紅腫濕疹部位,單純的皮膚乾燥、脫皮、抓痕,不可列入計算。

  1. 所稱治療無效,指經完整療程後,3個月內連續兩次評估,嚴重度均符合上列第(1)點情況,且兩次評估之間相隔至少4週。

I.治療必須包括中效強度 (medium potency)或中效強度以上之外用類固醇(topical corticosteroid),及外用鈣調磷酸酶抑制劑(topical calcineurin inhibitor),規律使用達12週。
II.治療必須包括以下三種系統性(全身性)治療至少一種,包括methotrexate、azathioprine、cyclosporin,且可與前開外用藥物合併使用。
III.若臨床上使用上述外用藥物發生皮膚萎縮或感染,得停止使用外用藥物,惟須於病歷中詳述說明。
IV.前開免疫抑制劑之劑量:Methotrexate合理劑量需達每週10mg、azathioprine為1.0mg/kg/d、cyclosporin為2.5mg/kg/d,足量治療至少使用12週無效或是有客觀證據產生不良反應(如肝功能異常、白血球低下、高血壓或腎功能異常,或是經培養確診之皰疹性皮膚炎)或有禁忌症。
V. 若臨床上發生無法耐受或特殊體質者(例如NUDT15或TPMT代謝不良基因變異型、肝腎功能不佳、或曾因服用上述藥物發生嚴重感染),得降低前述系統性治療藥物之合理劑量(病歷中須詳述說明及記載)。

  1.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2. 初次申請時,以6個月為1個療程。經評估需續用者,每6個月需再次提出事前審查申請續用評估,且應於期滿前1個月提出,並於申請時檢附照片。
  3. 初次申請經核准,於治療滿6個月後,經評估需續用者,申請續用時,需檢附照片證明初次申請治療6個月後,與初次治療前之療效達EASI 50方可申請使用。停藥超過3個月再申請者,視同新申請案件,否則視為續用案件。
  4. 使用劑量:

I. 體重15公斤以上至未滿30公斤: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注射兩劑) ,接著以300mg隔4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II.體重30公斤以上至未滿60公斤:起始劑量400mg (限200mg注射兩劑) ,接著以200mg隔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III. 體重60公斤以上: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注射兩劑) ,接著以300mg隔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1. 若患者曾核准使用治療乾癬之生物製劑,需等到乾癬症狀消失後,至少兩年才能提出申請。或申請前須切片確定排除乾癬診斷並經皮膚科專科醫師確立診斷。
  2. 需排除使用的情形應參照藥物仿單資訊,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寄生蟲 (蠕蟲) 感染。
  3. 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4. 不良事件,包括:

I.惡性腫瘤。
II.寄生蟲 (蠕蟲) 感染。

  1. 療效不彰:患者經過6個月治療(初次療程)後未達療效者,療效定義指EASI改善未達50%。
  2. 暫緩續用之相關規定:
  3. 暫緩續用時機:使用生物製劑治療1年後符合EASI≦16者。
  4. 暫緩續用後若疾病再復發,可重新申請使用,須符合至少有50%復發或EASI≧16 (需附上次療程治療前、後,及本次照片)。

附表三十二:異位性皮膚炎面積暨嚴重度指數【Eczema Area and Severity Index (EASI)】(108/12/1、113/2/1)
附表三十二之一:全民健康保險異位性皮膚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9/8/1、111/8/1、113/2/1)
附表三十二之二:全民健康保險6歲以上未滿12歲病人異位性皮膚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13/2/1)

13.17. Dupilumab (如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Rinvoq) ; abrocitinib (如Cibinqo):(108/12/1、109/8/1、111/8/1、112/4/1、112/6/1、112/8/1)

1.〜7.略
◎附表三十二:略
◎附表三十二之一:略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