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一六】 衛部爭字第1123405676號(權益案件)

審 定

主文

申請審議不受理。

理由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權益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四、原核定通知已不存在。」

卷證

健保署113年1月18日健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副本。

審定理由

一、繳款單內容(繳款人為○○○即申請人)
經查申請人母親○○及未成年子女○○○、○○○有中斷投保情形,該署已依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85年1月12日衛署健保字第84071834號函釋規定,暫以第6類第2目(地區人口)身分,補辦中斷投保期
間之投保,補收該3人110年3月至112年8月中斷期間保險費計新臺幣(下同)7萬2,688元。
二、申請人檢附前開繳款單影本,主張系爭健保費何時資料互校、清查、審查、稽核云云,向本部申請審議。
三、健保署重新核定
申請人於112年11月27日(本部收文日)申請審議後,經健保署以申請人於110年3月10日至112年9月28日加保於○○縣○○職業工會,為維護保險對象權益,將申請人母親○○及未成年子女○○○與○○○等3人,辦理追溯於系爭110年3月至112年8月中斷期間以申請人眷屬身分加保於該職業工會,並追溯補收於該職業工會計開申請人113年1月健保費,註銷原計開申請人系爭112年9月份補收眷屬中斷加保之保險費計7萬2,688元,並於113年1月18日以健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申請人。
四、綜上,健保署業重新核定註銷系爭保險費繳款單以第6類第2目(地區人口)身分計收申請人母親○○及未成年子女○○○、○○○110年3月至112年8月中斷期間保險費計7萬2,688元,則申請爭議審議之標的已不存在,應不予受理。另申請人對健保署113年1月18日健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重新核定結果倘有不服,得依規定另案申請爭議審議,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申請為不受理,爰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審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