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一七】 衛部爭字第1123405682號(權益案件)

審 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一、開立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之院所:○醫院(以下簡稱○醫院)。
二、申請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之診斷病名:「先天性主動脈瓣狹窄(診斷代碼:Q230)」。
三、核定內容:
本件經專業審查,認為依所附影像資料無法證實病患有bicuspidaorticvalve(兩瓣式主動脈瓣),其病況不符目前重大傷病範圍中第8項先天性心臟病之規定,不同意發給重大傷病證明。
四、申請人不服,主張其為76歲男性,心臟超音波發現嚴重主動脈瓣膜狹窄,因嚴重鈣化,心臟超音波不易區分是tricuspidorbicuspidaorticvalve,惟電腦斷層在近年研究發現能精準診斷bicuspidaorticvalve,故其斷層掃描報告診斷應為bicuspidaorticvalve云云,向本部申請審議。

理由

一、法令依據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
(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2條第1項之附表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第8項(三)。
二、健保署提具意見
為維護申請人權益,本案經該署再送專業審查,認為依奇美醫院送核時提出2份佐證:1.心臟超音波報告:報告僅提及嚴重主動脈狹窄,而未提及主動脈瓣膜病兆,靜態影像無法看出是否為bicuspid valve。2.主動脈電腦斷層影像:雖提及"suspect bicuspid aortic valve",然無法確定此診斷,就影像光碟內容:Aortic valve內容項次I005254~I005256等影像疑似有3個瓣膜鈣化區塊,故不支持bicuspid aortic valve診斷。申復提出下肢血流檢查,肺功能、頸超等檢查均無關此診斷,補件提出報告亦是無關,故不同意核發重大傷病證明。
三、本件經綜整本部委請醫療專家審查意見及卷附「診斷證明書」、「心臟超音波報告」、主動脈電腦斷層影像等相關資料影本顯示:
(一)申請人為76歲男性,固患有嚴重主動脈瓣狹窄,惟無法排除其他原因(如:老化、發炎等)導致主動脈瓣狹窄。
(二)bicuspid aortic valve(兩瓣式主動脈瓣)與先天性主動脈瓣狹窄為不同診斷,即兩瓣式主動脈瓣不必然會有aortic stenosis(主動脈瓣狹窄),主動脈瓣狹窄亦不一定為兩瓣式主動脈瓣。
(三)卷附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為兩瓣式主動脈瓣,更無法判定為先天性主動脈瓣狹窄,不足以佐證申請人之病情符合本保險重大傷病項目第8項(三)「先天性心球〔胚胎〕及心臟中隔閉合之畸形或心臟之其他先天性畸形」之條件。
(四)綜合判斷:同意健保署意見,不同意核發重大傷病證明。
四、綜上,健保署不同意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並無不合,原核定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申請為無理由,爰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審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