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醫師資歷應於同一訓練醫院連續服務九個月以上」
92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凡在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含)以上之內科臨床訓練,(在同一訓練醫院須接受連續九個月(含)以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始得參加內科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本辦法業經行政院衛生署91年10月14日衛署醫字第091006068號函公告。

其他情況之認定標準如下:

  • 聯合訓練:聯盟醫院均為本會評鑑合格訓練醫院,分別各自擁有訓練名額,但採行聯合訓練,住院醫師一旦輪調(有可能不滿九個月即調動),執照亦會隨之遷移。則應由醫院提供聯盟合約及訓練課程,事先向學會報備,始予認定。

  • 代招代訓:訓練醫院為評鑑醫院,代非評鑑醫院招訓住院醫師。則代訓醫師執業執照須登錄於訓練醫院,不能以向衛生局報備方式,將執業執照登錄於非評鑑醫院。

  • 內科住院醫師訓練期滿前最後一個訓練醫院,資歷不足九個月,可予以認定。

  • 訓練期間辦理留職停薪者,內科住院醫師訓練資歷可接續計算。

本辦法將可遏阻目前少部分住院醫師頻頻更換訓練醫院之不良現象,符合學習精神,有效提昇訓練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