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爭議案例審議說明

案例五五五

【案例五五五】 衛部爭字第1143404363號(權益案件)
審定
主文 一、原核定關於重新核定核退申請人於114年6月2日至6日住院就醫自付之醫療費用計新臺幣2萬5,584元部分申請審議不受理。
二、其餘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一、境外就醫地點:大陸地區廣東省深圳市○醫院。
二、就醫原因:膽囊結石伴急性壞疽性膽囊炎等(依健保署意見書記載)。
三、就醫情形:114年6月2日至6日住院。
四、醫療費用:計折合新臺幣(下同)6萬3,736元。
五、核定內容:本件經專業審查,認定非屬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核定不予給付。
理由 一、法令依據
(一)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
(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5條第2款。
(三)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
(四)健保署114年4月11日健保醫字第1140661642號公告。
二、關於醫療費用2萬5,584元部分
此部分申請人於114年8月21日(本部收文日)申請審議後,業經健保署重新核定,同意按健保署公告之「114年4、5、6月份全民健康保險臺灣地區外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上限」,住院每日6,396元,補核退4日住院費用計2萬5,584元(6,396元X4=25,584元,沖抵保險費欠費金額1,652元後,實際核付金額為2萬3,932元),並於114年9月4日以受理號碼○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核定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在案,則此部分申請爭議審議標的已不存在。
三、關於其餘未准核退之醫療費用差額3萬8,152元(63,736元-25,584元=38,152元)部分
此部分係申請人系爭住院費用中超過核退上限之醫療費用計3萬8,152元,健保署未准核退,於法並無不合。
四、綜上,原核定關於重新核定核退醫療費用計2萬5,584元部分,申請爭議審議之標的已不存在,應不予受理;其餘醫療費用,健保署未准核退,並無不合,原核定關於此部分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申請為部分不受理,部分無理由,爰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暨第19條第1項規定,審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