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爭議案例審議說明

案例五四五

【案例五四五】 衛部爭字第1143400638號
審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本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理由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 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 條之規定。
卷證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審定
理由
  • 相關規定
(一)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83 條附件六藥品給付規定2.6.1.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表全民健康保險降膽固醇藥物給付規定表(節錄)
  非藥物治療 起始藥物治療血脂值 血脂目標值 處方規定
1個危險因子 給藥前應有3-6個月非藥物治療 TC≧240mg/dL或LDL-C≧160mg/dL TC<240mg/dL或LDL-C<160mg/dL 第一年應每3-6 個月抽血檢查一次,第二年以後應至少每6-12個月抽血檢查一次,同時請注意副作用之產生如肝功能異常,橫紋肌溶解症。
⚫危險因子定義:
1.高血壓
2.男性≧45 歲,女性≧55 歲或停經者
3.有早發性冠心病家族史(男性≦55 歲,女性≦65 歲)
4.HDL-C<40mg/dL
5.吸菸(因吸菸而符合起步治療準則之個案,若未戒菸而要求藥物治療,應以自費治療)。
(二)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第二部、貳、二、西醫基層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內科(五)其他注意事項:「10.使用降血脂藥物時,請依規定檢附檢驗資料影本…」
二、查卷附資料,○○○1 人4 案,系爭項目皆為「PITASTATIN F.C. TABLETS 4MG(AC58525100)」,健保署初核意見均為「0308A,未檢附符合健保給付規定之門診病歷與檢驗報告影本(用藥前非藥物治療3~6 個月前後之血膽固醇檢驗報告)」,申請人檢附病人雲端藥歷,並以「病人於他院已長期服用Pitavastatin 治療高膽固醇血症,附上雲端藥歷」為由提起申復,健保署複核意見皆略為「應檢附用藥前、用藥後檢驗報告,未見相關檢驗報告」,不予補付,依病歷紀錄,病人民國65 年生,女性,診斷皆為「新陳代謝症候群」、「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等,具1 個危險因子,申請理由雖均略稱:「病人於他院已長期服用Pitavastatin 治療高膽固醇血症,故延續使用」,惟卷無病人血脂檢驗報告可稽,同意健保署意見,系爭就醫日113 年9 月11 日(流水號137)、16 日(流水號138)、24 日(流水號139)、30 日(流水號141) 處方系爭藥品,不符前揭規定。三、綜上,均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