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爭議案例審議說明

案例五五二

【案例五五二】 衛部爭字第1133405731號(權益案件)
審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一、開立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之院所:○○○○○○○○○○○○醫院(以下簡稱○○○○○○醫院)。
二、申請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之診斷病名:「升結腸惡性腫瘤(診斷代碼:C182)」。
三、核定內容:
本件經審查醫師審查認為no evidence patient is undergoing continued active treatment(沒有證據顯示正在接受持續的積極治療),不符全民健保重大傷病項目,不同意發給重大傷病證明。
理由 一、法令依據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
(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2條第1項之附表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第1項。
二、健保署提具意見及補充意見
(一)申請人前次核准重大傷病證明之有效日期:108年10月24日至113年10月23日。
(二)為維護申請人權益,該署再依所附相關資料,經醫藥專家審查結果仍為不符重大傷病申請條件,理由如下:1.申請換卡理由為遠端轉移,但所附113年7月5日電腦斷層報告足以懷疑轉移的敘述為右腹結節(Right abdomen nodule)0.6公分,缺乏病理證據,依所附客觀文件無法證明腫瘤復發或需持續積極治療癌症之情形。2.為求慎重,再請○○○○○○醫院提供病理報告,復經醫藥專家審查結果,依據113年7月9日病理報告為良性瘜肉,不符重大傷病申請條件。
三、本件經綜整本部委請醫療專家審查意見、卷附「診斷證明書」、「惡性腫瘤患者重大傷病證明換發評估表」、「CT報告」、「檢驗報告」、「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單」等相關資料影本顯示:
(一)申請人因罹患升結腸惡性腫瘤(第三期),於108年10月24日接受手術治療,108年11月29日起接受輔助性化療12個療程後,持續追蹤;本次申請換發重大傷病證明,主治醫師雖於「惡性腫瘤患者重大傷病證明換發評估表」之目前癌症狀態勾選為「癌症遠端轉移」,後續治療評估為「癌症復發治療」,後續治療計劃為「化學治療」,惟卷附CT檢查報告(報告日期113年7月5日)及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單(報告日期113年7月9日),皆無法顯示腫瘤轉移或復發,尚難認申請人申請當時之病況符合本保險重大傷病項目第1項所列「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條件。
(二)綜合判斷:同意健保署意見,不同意核發重大傷病證明。
四、綜上,健保署不同意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並無不合,原核定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申請為無理由,爰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審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