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爭議案例審議說明

案例五四九

【案例五四九】 衛部爭字第1143401578號
審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本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理由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 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 條之規定。
卷證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審定理由
  • 相關規定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83 條附件六藥品給付規定5.1.6.含empagliflozin 及linagliptin 之複方製劑(如Glyxambi)
「2.限用於已接受過最大耐受劑量的metformin,且併用empagliflozin 或linagliptin 治療至少6 個月,糖化血色素值(HbA1c)仍高於7.5%者。」
  • 查卷附資料,系爭項目為「Glyxambi Film-Coated Tablets 25/5 mg(BC27073100)」,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略為「建議先使用metformin 三個月以上->HbA1c 仍大於7.0%,才宜使用TZD & DPP4-I or SGLT-2 inhibitor」、「不符全民健保用藥給付規定5.1.6.」,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為「DM」等,申請理由雖略稱:「病人自111.7.7 即使用Glucophage (1000mg) 1# BID,加上Jardiance 1# QD 來治療,但112.3.21 HbA1c 為9.3,始於112.10.31 改為Glyxambi」,惟依111 年7 月7 日病歷記載「Px:…Glucophage 1 bid」,未記載藥品規格劑量,且卷無病人111 年7 月7 日後至112 年10 月31 日間處方糖尿病用藥之病歷資料,尚難佐證病人為已接受過最大耐受劑量的metformin,且併用empagliflozin 或linagliptin 治療至少6 個月,糖化血色素值仍高於7.5%之患者,同意健保署意見,系爭就醫日113 年9 月5 日處方系爭藥品項目,不符前揭規定。
  • 綜上,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