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爭議案例審議說明
案例五五O
發佈時間:114/08/02
【案例五五O】 衛部爭字第1133406279號
審定 | |||||||||||||||
主文 | 申請審議駁回。 | ||||||||||||||
事實 |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本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 ||||||||||||||
理由 | 依據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 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 條之規定。 | |||||||||||||
卷證 |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 ||||||||||||||
審定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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