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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公告:暫予支付含tafasitamab成分藥品Minjuvi powder for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200 mg及其藥品給付規定,暨異動含lenalidomide成分藥品Leavdo 25mg、15mg、10mg及5mg共4項目之支付價格及修訂其給付規定,自114年10月1日生效。
發佈時間:114/10/02
第9節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規定
修訂後給付規定 | 原給付規定 |
9.124.Tafasitamab(如Minjuvi):(114/10/1) 1.限與lenalidomide併用,適用於經一線全身治療含rituximab治療復發型,不適合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瀰漫性大型B細胞淋巴瘤(DLBCL)成人病人,且須完全符合以下條件: (1)具CD19抗原陽性。 (2)一線曾接受rituximab合併化學治療(包含CD20),及含有anthracycline類藥物的治療,治療四個療程以上並於12個月內復發者。 (3)ECOG為0或1。 (4)病人不得有以下任一疾病: Ⅰ.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或中樞神經疾病。 Ⅱ.嚴重的心血管疾病,如NYHA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Class Ⅲ或Ⅳ。 Ⅲ.自體免疫疾病正積極治療者。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以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以3個療程為限,首次再申請須檢附達到CR或PR的證明方可續用;其後續申請須證明疾病無惡化方可續用。若病情惡化即須停用。 3.總療程以12個療程為上限;每位病人一生限用一次(12個療程),不得重複申請。 4.執行醫師須為血液病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專科醫師且須完成血液病或造血幹細胞移植的相關照護訓練。 5.病人接受本藥物治療後,不給付造血幹細胞移植。 |
(無) |
9.43.Lenalidomide(如Revlimid):(101/12/1、106/10/1、109/2/1、109/8/1、112/4/1、114/10/1) 1.多發性骨髓瘤: (1)先前尚未接受過任何治療且不適用造血幹細胞移植的多發性骨髓瘤患者可使用lenalidomide併用dexamethasone作為第一線治療。開始治療時病患須同時符合下列I與Ⅱ的條件:(109/2/1、109/8/1、112/4/1) Ⅰ~Ⅲ(略) (2)與dexamethasone合併使用於先前已接受至少一種治療失敗之多發性骨髓瘤患者,且需同時符合下列I與Ⅱ的條件:(101/12/1、112/4/1) I~Ⅱ(略)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4個療程為限,每4個療程須再次申請。 Ⅰ.每天限給付1粒。 Ⅱ.使用4個療程後,必須確定paraprotein(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 (4)每人終生至多給付24個療程為限(每療程為4週)。(106/10/1、109/2/1、109/8/1、112/4/1) (5)112年3月31日以前已核定用藥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總療程上限(即終生24個療程)或使用期間發生疾病惡化為止。(112/4/1) 2.瀰漫性大型B細胞淋巴瘤:(114/10/1) (1)Lenalidomide(限使用Leavdo)與tafasitamab合併使用於經一線全身治療含rituximab治療復發型,不適合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瀰漫性大型B細胞淋巴瘤(DLBCL)成人病人,病人須符合tafasitamab之藥品給付規定。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Ⅰ.每人至多給付12個療程。 Ⅱ.每天限給付1粒。 |
9.43.Lenalidomide(如Revlimid):(101/12/1、106/10/1、109/2/1、109/8/1、112/4/1) 1.先前尚未接受過任何治療且不適用造血幹細胞移植的多發性骨髓瘤患者可使用lenalidomide併用dexamethasone作為第一線治療。開始治療時病患須同時符合下列(1)與(2)的條件:(109/2/1、109/8/1、112/4/1) (1)~(3)(略) 2.與dexamethasone合併使用於先前已接受至少一種治療失敗之多發性骨髓瘤患者,且需同時符合下列(1)與(2)的條件:(101/12/1、112/4/1) (1)~(2)(略)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4個療程為限,每4個療程須再次申請。 (1)每天限使用1粒。 (2)使用4個療程後,必須確定paraprotein(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 4.每人終生至多給付24個療程為限(每療程為4週)。(106/10/1、109/2/1、109/8/1、112/4/1) 5.112年3月31日以前已核定用藥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總療程上限(即終生24個療程)或使用期間發生疾病惡化為止。(112/4/1) |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