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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公告:異動含ustekinumab成分藥品Stelara Solution for Injection支付價格暨修訂其藥品給付規定,自113年11月1日生效。
發佈時間:113/11/01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規定。
修訂後給付規定 | 原給付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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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7.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如Remicade)、vedolizumab(如Entyvio)、ustekinumab(如Stelara)、risankizumab(如Skyrizi)(100/7/1、102/1/1、105/10/1、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7/1、113/9/1、113/11/1):用於克隆氏症治療部分 8.2.4.7.1.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如Remicade)、vedolizumab(如Entyvio)、ustekinumab(如Stelara)、risankizumab(如Skyrizi)(105/10/1、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7/1、113/9/1、113/11/1):成人治療部分 1.~3.略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 略。 (2)繼續使用者:adalimumab需每24週(使用12劑);infliximab需16週(使用2劑)或24週(使用3劑);vedolizumab需16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或24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或第6週起,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ustekinumab需每24週(使用2劑或3劑) ;risankizumab需每16週(使用皮下注射2劑)或24週(使用皮下注射3劑)評估一次。評估仍維持前一次療程有效或部份有效緩解時之CDAI分數者,方得提出申請續用。Ustekinumab治療達到部分有效緩解者,經消化系專科醫師評估後,得申請繼續使用,以每隔8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90mg。每次申請adalimumab以24週(使用12劑);infliximab以16週(使用2劑)或24週(使用3劑);vedolizumab以16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或24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或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ustekinumab以24週(使用2劑或3劑) ;risankizumab以每16週(使用皮下注射2劑)或24週(使用皮下注射3劑)為限。 (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9/1、113/11/1) (3)總療程:adalimumab治療54週使用28劑;infliximab治療46週使用8劑(療效持續至54週);vedolizumab靜脈注射治療46週,使用靜脈注射8劑(療效持續至54週),或vedolizumab靜脈注射搭配皮下注射共治療5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週);ustekinumab治療44週使用5劑或 48週使用7劑;risankizumab靜脈注射搭配皮下注射共治療44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皮下注射5劑(療效持續至52週)。總療程結束後,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3個月後,因病情復發或以其他治療難以控制達上述3.之(1)(2)(3)之標準(惟其中經5-aminosalicylic acid藥物、類固醇、及/或免疫抑制劑充分治療,連續超過3個月)才能再次提出申請使用(105/10/1、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9/1、113/11/1)。 (4)略 5.使用劑量: (1)~(3)略 (4)Ustekinumab:原則上,第0週給予靜脈輸注作為緩解之誘導(體重≤55kg使用260 mg;大於55kg至85kg使用390mg;>85kg者使用520mg);之後每隔12週或每隔8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90mg,可持續治療至第44週或第48週(總共使用5劑或7劑,療效持續至56週),作為緩解之維持。(109/9/1、113/11/1) (5)略 註:ustekinumab若使用維持劑量為90mg(含)以上,限使用90mg(1mL)規格量。(109/9/1) 6.~7略 ◎附表二十六之一全民健康保險克隆氏症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7/1、113/9/1、113/10/1、113/11/1) |
8.2.4.7.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如Remicade)、vedolizumab(如Entyvio)、ustekinumab(如Stelara)、risankizumab(如Skyrizi)(100/7/1、102/1/1、105/10/1、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7/1、113/9/1):用於克隆氏症治療部分 8.2.4.7.1.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如Remicade)、vedolizumab(如Entyvio)、ustekinumab(如Stelara)、risankizumab(如Skyrizi)(105/10/1、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7/1、113/9/1):成人治療部分 1.~3.略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 略。 (2)繼續使用者:adalimumab需每24週(使用12劑);infliximab需16週(使用2劑)或24週(使用3劑);vedolizumab需16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或24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或第6週起,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ustekinumab需每24週(使用2劑) ;risankizumab需每16週(使用皮下注射2劑)或24週(使用皮下注射3劑)評估一次。評估仍維持前一次療程有效或部份有效緩解時之CDAI分數者,方得提出申請續用。每次申請adalimumab以24週(使用12劑);infliximab以16週(使用2劑)或24週(使用3劑);vedolizumab以16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或24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或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ustekinumab以24週(使用2劑) ;risankizumab以每16週(使用皮下注射2劑)或24週(使用皮下注射3劑)為限。 (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9/1) (3)總療程:adalimumab治療54週使用28劑;infliximab治療46週使用8劑(療效持續至54週);vedolizumab靜脈注射治療46週,使用靜脈注射8劑(療效持續至54週),或vedolizumab靜脈注射搭配皮下注射共治療5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週);ustekinumab治療44週使用5劑;risankizumab靜脈注射搭配皮下注射共治療44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皮下注射5劑(療效持續至52週)。總療程結束後,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3個月後,因病情復發或以其他治療難以控制達上述3.之(1)(2)(3)之標準(惟其中經5-aminosalicylic acid藥物、類固醇、及/或免疫抑制劑充分治療,連續超過3個月)才能再次提出申請使用(105/10/1、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9/1)。 (4)略 5.使用劑量: (1)~(3)略 (4)Ustekinumab:原則上,第0週給予靜脈輸注作為緩解之誘導(體重≤55kg使用260 mg;大於55kg至85kg使用390mg;>85kg者使用520mg);之後每隔12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90mg,可持續治療至第44週(總共使用5劑,療效持續至56週),作為緩解之維持。(109/9/1) (5)略 註:ustekinumab若使用維持劑量為90mg(含)以上,限使用90mg(1mL)規格量。(109/9/1) 6.~7略 ◎附表二十六之一全民健康保險克隆氏症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7/1、113/9/1、113/10/1) |
8.2.4.9.Golimumab(如Simponi)、Adalimumab(如Humira)、Vedolizumab(如Entyvio)、infliximab(如Remicade)、tofacitinib(如Xeljanz) ;ustekinumab(如Stelara) (105/9/1、105/10/1、106/10/1、107/8/1、108/10/1、111/3/1、111/6/1、112/8/1、113/7/1、113/11/1):用於潰瘍性結腸炎治療部分 8.2.4.9.1.Golimumab(如Simponi)、Adalimumab(如Humira)、Vedolizumab(如Entyvio)、infliximab(如Remicade)、tofacitinib(如Xeljanz) ustekinumab(如Stelara) (105/9/1、105/10/1、106/10/1、107/8/1、108/10/1、111/3/1、111/6/1、112/8/1、113/7/1、113/11/1):成人治療部分 1.~3.略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略 (2)繼續使用者:第一次續用評估採Partial Mayo Score評估,最長24週需再續用評估一次。第二次續用評估,必須Mayo Score≦ 6分,且Mayo Endoscopic subscore≦ 1分方可再申請繼續使用。ustekinumab治療達到部分有效緩解者,經消化系專科醫師評估後,得申請繼續使用,以每隔8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90mg。Golimumab、adalimumab及tofacitinib繼續使用以24週2次為限。Ustekinumab繼續使用以24週2次或3次為限。Vedolizumab以24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或16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 ,或第6週起,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infliximab繼續使用以24週(使用3劑)及16週(使用2劑)為限。(106/10/1、107/8/1、108/10/1、111/3/1、111/6/1、112/8/1、113/11/1) 5.劑量給予方式及總療程: (1)~(5)略 (6)Ustekinumab:第0週給予靜脈輸注作為緩解之誘導(體重≤55kg使用260 mg;大於55kg至85kg使用390mg;>85kg者使用520mg);於靜脈注射後的第8週開始給予第1劑皮下注射劑,之後每隔12週或8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90mg,至多持續治療至第44週或第48週(使用5劑或7劑),作為緩解之維持。(111/6/1、113/11/1) 註:若ustekinumab使用維持劑量為90mg(含)以上,則限使用90mg(1mL)規格量。(111/6/1) 6. Golimumab治療50週(使用14劑);adalimumab治療54週(使用28劑);vedolizumab治療46週(使用靜脈注射8劑),或第0、2週給予靜脈輸注300mg作為緩解之誘導;第6週開始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08mg,之後每隔2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08mg,可持續治療至第52週 (總共使用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週)或infliximab治療46週(使用8劑)後;tofacitinib治療56週後; ustekinumab治療44週使用5劑(共使用1劑靜脈注射及4劑皮下注射) 或48週使用7劑(共使用1劑靜脈注射及6劑皮下注射)後,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3個月後,若病情復發,依初次使用標準(其中經5-aminosalicylic acid藥物、類固醇、及/或免疫抑制劑充分治療,連續超過3個月) 再次提出事前審查。連續2次於總療程結束後復發,且第2次復發於藥效終止後3個月內發生,則可持續使用;惟需每24週提出續用事前審查。必須Mayo score≦6分且Mayo endoscopic subscore≦1分,才可繼續使用。連續2年(4次評估)達到Mayo score≦2分,且Mayo endoscopic subscore ≦1,則應考慮停藥。 (105/10/1、106/10/1、107/8/1、108/10/1、111/3/1、111/6/1、112/8/1、113/7/1、113/11/1) 7.~8.略 ◎附表二十六之五:全民健康保險潰瘍性結腸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13/7/1) ◎附表二十六之六:Mayo Score(113/7/1) |
8.2.4.9.Golimumab(如Simponi)、Adalimumab(如Humira)、Vedolizumab(如Entyvio)、infliximab(如Remicade)、tofacitinib(如Xeljanz) ;ustekinumab(如Stelara) (105/9/1、105/10/1、106/10/1、107/8/1、108/10/1、111/3/1、111/6/1、112/8/1、113/7/1):用於潰瘍性結腸炎治療部分 8.2.4.9.1.Golimumab(如Simponi)、Adalimumab(如Humira)、Vedolizumab(如Entyvio)、infliximab(如Remicade)、tofacitinib(如Xeljanz) ustekinumab(如Stelara) (105/9/1、105/10/1、106/10/1、107/8/1、108/10/1、111/3/1、111/6/1、112/8/1、113/7/1):成人治療部分 1.~3.略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略 (2)繼續使用者:第一次續用評估採Partial Mayo Score評估,最長24週需再續用評估一次。第二次續用評估,必須Mayo Score≦ 6分,且Mayo Endoscopic subscore≦ 1分方可再申請繼續使用。Golimumab、adalimumab、tofacitinib及ustekinumab繼續使用以24週2次為限。Vedolizumab以24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或16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 ,或第6週起,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infliximab繼續使用以24週(使用3劑)及16週(使用2劑)為限。(106/10/1、107/8/1、108/10/1、111/3/1、111/6/1、112/8/1) 5.劑量給予方式及總療程: (1)~(5)略 (6)Ustekinumab:第0週給予靜脈輸注作為緩解之誘導(體重≤55kg使用260 mg;大於55kg至85kg使用390mg;>85kg者使用520mg);於靜脈注射後的第8週開始給予第1劑皮下注射劑,之後每隔12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90mg,至多持續治療至第44週(使用5劑),作為緩解之維持。(111/6/1) 註:若ustekinumab使用維持劑量為90mg(含)以上,則限使用90mg(1mL)規格量。(111/6/1) 6. Golimumab治療50週(使用14劑);adalimumab治療54週(使用28劑);vedolizumab治療46週(使用靜脈注射8劑),或第0、2週給予靜脈輸注300mg作為緩解之誘導;第6週開始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08mg,之後每隔2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08mg,可持續治療至第52週 (總共使用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週)或infliximab治療46週(使用8劑)後;tofacitinib治療56週後; ustekinumab治療44週使用5劑(共使用1劑靜脈注射及4劑皮下注射)後,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3個月後,若病情復發,依初次使用標準(其中經5-aminosalicylic acid藥物、類固醇、及/或免疫抑制劑充分治療,連續超過3個月) 再次提出事前審查。連續2次於總療程結束後復發,且第2次復發於藥效終止後3個月內發生,則可持續使用;惟需每24週提出續用事前審查。必須Mayo score≦6分且Mayo endoscopic subscore≦1分,才可繼續使用。連續2年(4次評估)達到Mayo score≦2分,且Mayo endoscopic subscore ≦1,則應考慮停藥。 (105/10/1、106/10/1、107/8/1、108/10/1、111/3/1、111/6/1、112/8/1、113/7/1) 7.~8.略 ◎附表二十六之五:全民健康保險潰瘍性結腸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13/7/1) ◎附表二十六之六:Mayo Score(113/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