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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公告:異動含evolocumab成分藥品Repatha Solution for Injection及含alirocumab成分藥品Praluent solution for injection 75mg、 150mg/ml共3品項之健保支付價格及修訂其藥品給付規定,自114年9月1日生效。
發佈時間:114/09/01
第2節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Cardiovascular-renal drugs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規定
修訂後給付規定 | 原給付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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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PCSK9 血脂調節劑 2.6.4.1.Evolocumab (如Repatha):(107/3/1、108/5/1、109/4/1、114/9/1) 1. 使用於發生重大心血管事件之病人 (1) 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請詳附表二-D),每次申請得核准使用12個月,再次申請須檢附評估報告,若血中LDL-C較本藥物開始使用前下降程度未達30%,即屬療效不佳,則不再給付。(114/9/1) (2) 限給付於發生重大心血管事件之後一年內且使用最大耐受劑量statin之病人,如心肌梗塞、接受冠狀動脈或其他動脈血管再通術(revascularization)、動脈硬化相關之缺血性腦中風等之動脈粥狀硬化心血管疾病之成人病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14/9/1) I. 經使用高強度statin (如rosuvastatin 20mg 或atorvastatin 40 mg(含)以上)或病人可耐受之最大劑量的statin三個月(含)以上且之後再合併使用ezetimibe 10 mg 三個月(含)以上,LDL-C 仍高於100 mg/dL者。 II. 對statin 有禁忌症或確診為對statin不耐受之病人,經其他降血脂藥物(至少需有ezetimibe 10 mg)持續治療3個月,LDL-C仍高於100mg/dL者。 (3) 最高劑量為每兩週使用1支。 (4) 不可同時使用其他PCSK9血脂調節劑。 2. (略) 2.6.4.2 Alirocumab(如Praluent) (109/1/1、114/9/1): 限使用於發生重大心血管事件之病人: 1. 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請詳附表二-D),每次申請得核准使用12個月,再次申請須檢附評估報告,若血中LDL-C較本藥物開始使用前下降程度未達30%,即屬療效不佳,則不再給付。(114/9/1) 2. 限給付於發生重大心血管事件之後一年內且使用最大耐受劑量statin之病人,如心肌梗塞、接受冠狀動脈或其他動脈血管再通術(revascularization)、動脈硬化相關之缺血性腦中風等之動脈粥狀硬化心血管疾病之成人病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14/9/1) (1) 經使用高強度statin (如rosuvastatin 20mg 或atorvastatin 40 mg(含)以上)或病人可耐受之最大劑量的statin三個月(含)以上且之後再合併使用ezetimibe 10 mg 三個月(含)以上,LDL-C 仍高於100 mg/dL者。 (2) 對statin有禁忌症或確診為對statin不耐受之病人,經其他降血脂藥物(至少需有ezetimibe 10 mg)持續治療3個月,LDL-C仍高於100 mg/dL者。 3. 最高劑量為每兩週使用1支。 4. 不可同時使用其他PCSK9血脂調節劑。 |
2.6.4. PCSK9 血脂調節劑 2.6.4.1.Evolocumab (如Repatha):(107/3/1、108/5/1、109/4/1) 1. 使用於發生重大心血管事件之病人 (1) 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請詳附表二-D),每次申請得核准使用6個月,再次申請須檢附評估報告,若血中LDL-C較本藥物開始使用前下降程度未達30%,即屬療效不佳,則不再給付。 (2) 限給付於發生重大心血管事件之後一年內且使用最大耐受劑量statin之病人,如心肌梗塞、接受冠狀動脈或其他動脈血管再通術(revascularization)、動脈硬化相關之缺血性腦中風等之動脈粥狀硬化心血管疾病之成人病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I. 經使用高強度statin (如rosuvastatin 20mg 或atorvastatin 40 mg(含)以上)或病人可耐受之最大劑量的statin三個月(含)以上且之後再合併使用ezetimibe 10 mg 三個月(含)以上,LDL-C 仍高於135mg/dL者。 II. 對statin 有禁忌症或確診為對statin不耐受之病人,經其他降血脂藥物(至少需有ezetimibe 10 mg)持續治療3個月,LDL-C仍高於135mg/dL者。 (3) 最高劑量為每兩週使用1支。 (4) 不可同時使用其他PCSK9血脂調節劑。 2. (略) 2.6.4.2 Alirocumab(如Praluent) (109/1/1): 限使用於發生重大心血管事件之病人: 1. 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請詳附表二-D),每次申請得核准使用6個月,再次申請須檢附評估報告,若血中LDL-C較本藥物開始使用前下降程度未達30%,即屬療效不佳,則不再給付。 2. 限給付於發生重大心血管事件之後一年內且使用最大耐受劑量statin之病人,如心肌梗塞、接受冠狀動脈或其他動脈血管再通術(revascularization)、動脈硬化相關之缺血性腦中風等之動脈粥狀硬化心血管疾病之成人病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經使用高強度statin (如rosuvastatin 20mg 或atorvastatin 40 mg(含)以上)或病人可耐受之最大劑量的statin三個月(含)以上且之後再合併使用ezetimibe 10 mg 三個月(含)以上,LDL-C 仍高於135 mg/dL者。 (2) 對statin有禁忌症或確診為對statin不耐受之病人,經其他降血脂藥物(至少需有ezetimibe 10 mg)持續治療3個月,LDL-C仍高於135 mg/dL者。 3. 最高劑量為每兩週使用1支。 4. 不可同時使用其他PCSK9血脂調節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