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訊息
【重要公告】內科專科醫師證書更新規定修正—113年9月20日後核發者適用新制,積分不得連續兩年為零;113年9月19日前核發者,依信賴保護原則不溯及既往。
發佈時間:114/08/01
衛生福利部113.09.20 公告修正「內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其中第十點規定:申請專科醫師
證書有效期限之更新,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 含視訊課程) 之積分達108 點以上。以下第一款至第五款之總積分不得少於54 點,其他各款之總積分超過五十四點者,以五十四點計算。且六年中連續任二年之積分不得為零點。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證書核發日( 即有效開始日期) 為113年9月19日以前,其積分採計方式應不溯既往;證書核發日( 即有效開始日期) 為113年9月20日公告日以後者,積分應按旨揭甄審原則辦理,不得任連續兩年為0 點,即任連續2 年之積分至少有1 年應有1 點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