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積分認定特別規定
本會教育委員會86年11月27日針對繼續教育積認定,開會討論決議如下:
  1. 本會舉辦屬A類積分之繼續教育課程,將 推派教育委員會委員或理監事等相關專科 之專家親赴舉辦地點進行認證,並責成認 證委員得視當時情況,彈性決定是否於課 程結束時再簽名一次;第二次未簽名者, 其積分本會不予認定。
  2. 主辦單位申請教育積分認定後、未能如期 舉行;經本會查證屬實,具蓄意欺騙取得 教育積分之申請單位,該場積分本會不予 認定、且一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3. 主辦單位於申請積分認定後,臨時更改或 延期者,應於二星期前函文學會,以便及 時通知會員、保障會員權益。
  4. 凡繼續教育發現有代簽、代刷之明顯事實者,除教育積分一概不予認定外,並以書面通 知警示當事人,同時於「會訊」上刊登相 關事實。
  5. 為因應時代之進步,參加「內科學誌通訊 教育」試題作答之方式,可依會員個人方 選擇郵寄、電子郵件傳、或傳真。

參加「內科學誌通訊教育」
經及格認定積分而拒繳閱卷費者,取消參加資格
有極少數會員參加內科學誌「通訊教育」,經本會批閱及格並認定A類教育積分十分, 卻拒絕繳納通訊教育費新台幣壹佰元,經本會87年5月28日教育委員會討論決議如下:

參加「通訊教育」屬會員權利,一經批閱及格認定學分即有繳納通訊教育閱卷費新台幣壹佰元之義務。 其費用雖不需立即繳納,但應與次年之常年會費一併繳清。若經學會通知而蓄意拒不繳納者, 將取消其再次參加「內科學誌通訊教育」之資格。